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5〕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的通知》(川府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矿山、水泥厂、钢铁厂、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场)、煤炭企业(含洗煤场)、建筑工地、货运物流企业、码头、火车站、农产品集散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监控、行业监管、政府监督”机制和“1+X+2”工作机制:即政府(1)主导,各行业主管部门(X)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巡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经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辖区内需纳入管控的货运源头装载企业,公布名称、货物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企业与现场监管责任人逐级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责任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单位对违规装载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发改、经信、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工商、质监、商务、水务、农业(农机)、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所有生产源头、货运源头和监管源头的相关部门及企业、单位,要加强自查和管理,在本系统、本行业内适时组织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和违法装载专项整治,确保超限超载货车不出厂(场、站)、不上路。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是合法装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落实相应的执勤工作人员负责设备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正常秩序。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落实人员24小时值守货物装载监控平台,确保车辆装载情况实时在线。(四)建立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登记制度,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五)建立货物装载台账,对货物源头装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六)加强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七)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承运方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责任书》。(八)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九)对货物承运方、货运公司、货车业主或驾驶人强行要求超限装载,甚至扰乱货运秩序、生产经营秩序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予以处置。第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运输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六)阻碍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第十一条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经信部门负责钢铁、水泥等工业企业的源头监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两侧沙石料场的源头监管;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煤矿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货运场站、危化品运输、货运物流企业、交通建设工程的源头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土地平整场所、建筑工地的源头监管;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蔬菜、农产品集散站(场)的源头监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公安机关要维护货运源头单位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三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加强车辆维修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管,严禁为货车非法改装、拼装。第十五条质监部门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所需的称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罐车充装违规行为。第十六条对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相应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对规模小、散、弱的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或整合。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改拼装货车,应当按照查清装载货物的货运源头、查清车辆所属的货运企业、查清车辆车籍所属乡镇(街道)等“三查清”的要求,收集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改拼装的视听资料,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货运单、出货(库)单和处罚凭证等资料。待经处罚消除违法状态后,由执法单位将案件移送或抄告货运企业、装载货物源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货运源头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个体货车车籍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追责、整改。第十八条货运企业、装载货物源头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货运源头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个体货车车籍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交通运输、公安等路面执法单位的抄告或者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执法单位。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巡查、驻点、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要及时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发改、经信、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工商、质监、商务、水务、农业(农机)、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宣传,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推诿、拖延影响治超工作整体推进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工作监管职责的;(二)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查处或不抄告的;(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管理相关部门不依法查处抄告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因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管理不力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5年7月20日起实施。

四川内江产业园区

四川内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内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