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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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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扩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范围,有效遏制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凡列入《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二、市公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以及相关交易项目的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所要着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规范、廉洁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条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主动接受监督。四、对列入《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但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投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不予资金拨付与结算,审计部门将对项目作违规处理,监察机关将对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五、产权交易项目和其他交易项目暂由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待条件成熟后,也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内江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试行)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含市、县、(区)公开招标及市本级比选)(一)依法依规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1.建筑工程(含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及其他建筑工程等)。2.土木工程(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等)。3.市政公用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泵站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热力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市政绿化工程、邮电能讯工程、生态保护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等)。4.机电工程(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5.交通运输工程(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管道工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及其配套工程等)。6.水利电力工程(含水利工程、拦河坝工程、泄洪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水闸工程、过鱼工程、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引(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水库和水电工程、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等)。7.国土资源建设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地质环境及矿山治理工程)。(二)依法依规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三)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在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前,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比选。如省级业务部门有规定的按省级业务部门规定执行。二、政府采购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一)当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经采购人委托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二)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批准的方式,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三、土地矿权交易项目(一)土地交易。1.全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2.市本级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出让。3.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在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前,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出让。(二)矿权交易。1.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2.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进行矿业权转让的鉴证、公示。四、产权交易项目(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1.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3.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4.国有、集体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所发生的产权变动。6.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所发生的产权转让。7.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处置。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出租。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事业单位产(股)权转让。2.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3.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含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4.其他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项目。(三)农村产权交易。1.以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2.以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占补平衡指标等。五、其他交易项目(一)市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处置。(二)市本级出租车经营权、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三)市本级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四)市级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生活垃圾处理、旅游景点、采砂(石)、加油站以及环境资源等)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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