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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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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拨付2014年度第二批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4〕165号)精神,经市医疗保障局际联席会第16次会议审定同意,从2014年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335元,年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500元。扩权试点县除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试点县政府负担。由市、区政府补助部分,市政府补助市中区每人每年13.4元,补助东兴区每人每年13.7元,补助内江经开区每人每年13.4元,其余部分由各区政府及管委会负担。个人缴费和补助标准不变。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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