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4〕2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4日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城区企业搬迁入园进程,现就《内江市城区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实施办法》(内府办发〔2013〕5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第一条“腾笼换鸟”企业原土地收储时,土地价格统一按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容积率4.0进行评估。第二条2013年以后经批准搬迁入园的企业:(一)搬迁入园专项补助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第八条第一款执行,将2014年批准搬迁入园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补助比例调整为75%。(二)付款方式。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并交付土地(含地上建构筑物)后2个月内,拨付土地收购成本;在企业摘牌取得新址土地后,拨付相当于企业应缴纳新址土地价款的专项补助;在企业搬迁新址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个月内,拨付专项补助余款的60%;在企业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将专项补助款余额部分一次性拨付企业。第三条2013年以前经批准搬迁入园的企业:(一)尚未建成投产的,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及本意见办理。已建成投产的,可继续按《内江市关于鼓励市城市规划区内企业搬迁入园扩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委办〔2009〕7号)办理;如企业自愿,在放弃享受内委办〔2009〕7号文的优惠政策后,可按内府办发〔2013〕57号文及本意见办理,并视同为2013年批准的企业。(二)若选择适用内委办〔2009〕7号文的,按新规划条件,企业原土地规划有绿地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绿地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按企业所在区域商住用地基准地价(容积率4.0)扣减相同面积原用途土地评估价格,再按国家现行政策据实足额提取基金后的50%计算。(三)原则上在收储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提供企业搬迁新址用地。如园区不能及时供地,则根据逾期时间拨付搬迁专项补助:逾期1个月的,拨付搬迁专项补助总额的50%;逾期3个月的,再拨付30%;逾期一年的,拨付剩余的20%。在逾期之日起一年内解决供地问题的,则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已拨付资金抵扣应付搬迁补助款。第四条搬迁入园专项补助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内府办发〔2013〕57号文要求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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