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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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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发挥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2〕275号)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要求,针对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专项补助的非收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以下简称大中修工程)项目。各地自筹资金安排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大中修工程作为公路养护工程,具有项目散、分布广、规模小、投资少、不征地、及时性强、实施周期短等特点,各地应按照及时恢复路况、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简化前期手续,快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尽快恢复路况。第四条公路大中修工程工作程序为:(一)对公路病害进行全面调查、检测和评定,确定需要进行大中修的路段;(二)组织编制需要大中修路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批;(三)上报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四)下达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五)组织大中修工程项目实施;(六)进行大中修工程项目验收。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要求,采用先进养护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大中修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依据厅公路局上年度路况检测评定结果,结合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需要大中修路段,并组织编制设计文件。第七条大中修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八条大中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公路设计资质,且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大中修路段的技术状况进行详细检测,对交通量和通行车辆的轴载谱进行调查,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条件、全寿命周期成本和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大中修工程设计交通量应采用全自动连续式交通量调查观测站的数据,一般不得采用人工调查数据。第十条路面大修应在原路面上整段加铺基层进行补强或对原路面整段进行翻修、加厚或加宽后,再重新铺装面层,面层原则上应采用沥青混凝土,厚度不得低于7cm。若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其厚度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路面中修应在原路面局部病害集中处治或局部挖补基础上,再整段封层罩面,罩面应采用沥青混凝土,厚度不得低于4cm。第十一条大修工程路段上的四、五类桥梁应按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同步改造,交通安全和养护设施应同步完善,以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审批,并将项目核查、技术方案审查和专家现场审查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查深度,保证审批质量。项目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第十三条申请厅公路局审批的设计文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电子文档);(二)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文件;(三)具备相应资格、能力和业绩的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意见,以及设计单位修改意见和咨询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的确认意见;(四)其他需要的文件。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安排实行“鼓励先进,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即根据下列因素,安排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一)市(州)政府对公路养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同级财政预算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资金保障。(二)市(州)上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地方资金到位情况。对上年度执行情况差,地方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安排新的计划。(三)市(州)路面使用性能指数(省政府民生工程目标)完成情况。(四)厅公路局对各地养护管理考核情况。对上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综合排名前10位的市(州)按核查后的实际需求优先安排计划,对综合排名在11位及以后的市(州)减少安排计划。(五)拟安排大中修路段的公路技术状况指标检测结果。(六)上次大修、中修或改造工程质量状况,运营使用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七)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已得到市(州)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地方资金已落实到位。(八)项目设计文件已批复。第十五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后,提出年度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建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次年大中修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抄送厅公路局。第十六条由厅公路局对各市(州)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在路网中的作用、运行状况和交通量,结合各市(州)政府对公路养护的重视程度、上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作开展和养护目标完成情况,提出省专项补助项目建议方案,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由省交通运输厅将项目计划下达给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省对大中修工程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内地三级及以上公路大修140万元/公里、中修40万元/公里;阿坝、甘孜和凉山州三级及以上公路大修200万元/公里、中修60万元/公里。四级及以下公路在未进行升级改造前,原则上不安排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省对大中修工程补助资金按“以奖代补”方式进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大中修工程专项补助计划,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在主汛期前完成;对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项目,至少在下达计划后半年内完成。对于下达计划后半年仍未实施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项目调整方案,商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排。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大中修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凡涉及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变更的,必须报厅公路局批准。第二十条为保证及时恢复路况,大中修工程项目施工应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充分利用自有设备和人力资源及时组织实施,大宗材料应实行集中采购。第二十一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修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应制定相应的大中修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大中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落实质量责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和工艺,路面面层和稳定粒料类基层应采用机械厂拌、机械摊铺的施工工艺,加强施工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路面大修工程完工后必须采用自动检测设备全线逐车道连续检测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一级公路工程验收IRI值不大于2.0,其他各级沥青路面的IRI值不大于2.3,水泥路面不大于3.0。第二十五条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布设应作专项方案设计,其方案应包括作业工点位置、车流控制、安全警示标志设立位置、作业区内施工人员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对交通影响评估等内容,施工作业区布设方案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文明规范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保通工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合理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施工路段应派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的安全通畅。第二十七条大中修工程不得随意断道施工,如因施工组织需要必须断道施工的,应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八条大中修工程实行交竣工一次性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实施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由厅公路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实施细则进行。第二十九条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情况报厅公路局。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大中修工程管理,及时通报情况,督促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审计。市(州)公路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巡查制度,项目完工后,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厅公路局对各市(州)大中修工程开展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因管理项目不规范或工程质量差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市(州)政府。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提请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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