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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电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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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加快电网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1日内江市加快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内江电网建设工作步伐,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一)成立内江市电网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内江市电网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召开电网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电网发展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工作并加强综合协调;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电网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电网发展规划和重点电网项目顺利实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全权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建设环境的整治维护,依法处置阻工事件;加强对项目实施地乡镇政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施工区域维稳和治安等工作,及时妥善协调各种关系,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二、加强电网规划,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的电网发展规划建议意见,并向国网内江供电公司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用电量较大项目的落点布局情况。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本企业的电网发展规划工作。(六)电网发展规划要认真把握电力发展规律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科学预测、适度超前,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原则。(七)电网发展规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电网建设预留合适的输电通道和变电站地址,协调城镇管线走廊与城镇规划的关系,促进电网项目与其他有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协调发展。(八)电网发展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变配电站等设施选址以及输电线路走廊资源要纳入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未经电网发展规划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批准挤占或破坏电网规划选址和走廊资源的工程建设用地。(九)现有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建设需要,具备条件的应对原规划作适当调整,尽可能满足电网建设用地需要。(十)对于无法采取绕行等其他措施通过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省级及以上重点输电线路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并依法依规调整保护区范围,合理解决输电线路走廊问题。三、积极创造条件,开辟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十一)做好电网项目核准,确保电网建设任务的完成。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1〕14号)的相关精神,简化电网项目核准手续,并帮助落实和实施年度电网建设计划,确保完成电网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十二)做好电网运行的调度和协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电力需求预测,做好调度和协调工作。(十三)做好变电站选址和输电线路规划选址及建设施工许可。城乡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工作,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按照行政许可时限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后,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批复其它建设项目,如需调整的,增加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电网建设中涉及占道施工、园林绿化搬迁、改造、开挖的,可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并免收相关行政审批费用、占道费和相关保证金。恢复路面和绿化相关的直接工程费用由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十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网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电网建设年度用地指标。保障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做好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工作。市、区统征中心在收到征地费、完成补偿后及时将净地移交电网项目施工企业。变电站建设以及为电力生产服务的房屋等设施用地以不高于本地区工业基准地价供地。补偿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费用由国网内江供电公司按标准测算后交当地政府包干使用。电网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及构筑物拆迁、林木砍伐、青苗补偿费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的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由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征地费用中对农户的直接补偿费进行补偿,不计列其他费用。相关费用由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负责,补偿面积按铁塔水泥基础露出地面外边缘框定的范围计算。(十五)加快林地审核审批和上报。林业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前介入林地使用申请前期工作,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拟使用林地外作业调查以及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申请。电网建设及日常运行维护所涉及的林木砍伐按《森林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补偿费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十六)加快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协助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向上申报审批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环境影响执行标准。(十七)加快办理水土保持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验收。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协助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做好申报审批工作。(十八)简化涉及交通、海事的相关手续。对电网建设确需穿越、跨越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施工对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原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按照省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补偿;占用、利用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国网内江供电公司按照省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公路路产补偿费,免收相关行政审批费用。电网设施需跨越河流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事先经过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许可手续。(十九)营造良好的电网建设项目施工治安环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电力物资、电力器材等违法行为和及时疏导、查处阻工、闹事人员,确保电网建设良好的治安环境。四、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二十)电网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电网建设项目业主、电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电网工程在并网运行之前,应严格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项目核准审批的建设内容进行验收。项目投产运行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二十一)政府投资的电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非项目原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要切实加强前期工作,研究制定多方筹措资金的办法和机制,政府承担部分可通过城市电力附加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渠道筹措,严格资金审查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效益。(二十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验收和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建设的全程服务和监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监督力度,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切实保障电力安全(二十三)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三电”(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要按照市“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暨市级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一部署、指导、监督、督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严格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二十四)严格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的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行为,严格监管各种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按《内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内经能源〔2009〕35号)向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局)提出施工作业申请,经审批同意方能施工,未经审批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具备审批手续的施工,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批的《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执行,施工单位违约时,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可中止施工供电,对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法律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二十五)消除新种林木、新建工程对电力设施、线路的威胁。在运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国网内江供电公司发现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清除、砍伐或者置换树种。(二十六)消除旧城区无人管理小区的配电设施隐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逐步进行清理,研究制定隐患整改办法,落实整改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监部门积极指导监督。整改后,经国网内江供电公司验收,移交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管理。(二十七)落实高危客户和重要客户的安全隐患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会同国网内江供电公司监督落实高危客户和重要客户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将高危客户和重要客户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六、完善电力应急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对(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和《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电力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为主、用户积极配合的电力应急预警系统和电力抗灾体系,做好灾害防范、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二十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电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制定防灾预案,开展抢险救灾。电力企业是电力系统抢险救灾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做好灾后重建工作。要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操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能力。七、考核督促检查(三十)经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上亿的电网建设项目,均纳入内江市重点项目管理,纳入市级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督办电网重点项目实施进度,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能源局督查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电网建设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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