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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3〕5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两化”互动战略实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3〕2号)、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确保全市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8个百分点以上;严格户籍迁移管理,堵塞户籍管理漏洞,提高户政管理规范化水平。二、政策措施(一)放宽城市城镇落户条件。1.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在建制镇(乡场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半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2.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本人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半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以上所称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含已婚子女、媳妇、女婿、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二)规范户口迁移。1.农村居民录取为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在录取后告知其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2.原籍农村的大、中专学生就学时自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又申请户口迁回原籍的,应办理为城镇户口;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也可一并随迁。3.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4.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赠予、调换、购买房屋等原因迁移户口。5.农村孤寡老人,其户籍在城镇的近亲属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6.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是农村居民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7.要严格年龄更改。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龄。2013年6月1日以前出生上户,确因出生日期登记有错需更改的,必须手续齐全,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机关审批。凡已经申请更改年龄一次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更改申请。(三)优质高效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户口迁移落户条件,在县(区)内迁移户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凡跨市办理户籍迁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民工集中返乡或集中转户时,要专门开通绿色通道,遇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及时办理。三、强化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收到成效。(二)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已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失地农村居民入户城镇,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居民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三)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出台更多吸引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居民进城后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相关保障机制,增强城镇户口吸引力。(四)严格工作纪律。要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完成任务指标,采取行政命令或“一刀切”的方式迁移户口,更不能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迁移户口;决不能乱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更不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单位或者个人好处,侵害群众利益。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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