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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内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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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内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内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内府办发〔2006〕111号)废止。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日内江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等级划分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3预警监测3.1市场监测3.2应急报告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4.2县(区)级(Ⅱ级)应急响应4.3市级(Ⅰ级)应急响应4.4应急终止5应急保障5.1粮食储备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5.4通信保障5.5培训演练6后期处置6.1评估和改进6.2应急经费和清算6.3应急能力恢复6.4奖励和处罚7附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市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引起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区)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及本县(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Ⅰ级)和县(区)级(Ⅱ级)两级。1.3.1市级(Ⅰ级):在两个及以上县或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3.2县(区)级(Ⅱ级):在一个县(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县(区)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对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内江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内江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2.1.1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内江质监局、内江电业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2.1.2市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2)负责市级粮食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并批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4)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信息;(6)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7)完成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1.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以下涉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事项,用市粮食局称谓代替),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职责:(1)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2)市粮食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收集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情况进行监测和预测分析,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组织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及以上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或最高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和补贴,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6)市工商局: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7)市卫生局: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抓好督促检查。(8)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出恢复粮食生产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确定生产发展方向、规模和品种,报市政府批准后,协助、指导县(区)实施。(9)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和补贴的审计。(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对网上有害信息进行封堵、删除,正确引导舆论。(12)农发行内江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粮食应急工作各环节所需资金的贷款。(13)内江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14)内江电业局: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供应环节的用电需要。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3预警监测3.1市场监测市粮食局及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粮食价格监测点规模、布局和考核工作。根据我市粮食流通区域分布情况,建立常态性粮油价格监测点60个。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用设备,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粮食价格监测系统联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所引发的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加强对辖区内价格监测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3.2应急报告市粮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建立内江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会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粮食、价格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事件概况,在1个半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呈送文字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发生干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并会同价格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当确认出现县(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在接到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局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4.2县(区)级(Ⅱ级)应急响应4.2.1应急预案启动申请。出现县(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4.2.2执行应急预案。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粮。(1)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局。(2)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市场稳定。(4)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4.3市级(I级)应急响应4.3.1应急预案启动申请。出现市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经请示同意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区)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动态情况和应对措施等;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形式和方法以及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限量或限价供给、无偿发放、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性动用市级储备粮原粮3000吨、成品粮500吨、食用油100吨及其以下数量的,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局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的建议;(4)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4.3.2执行应急预案。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1)启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3)动用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当县(区)在应急状态下动用本级储备后,本级储备和商品粮库存以及采购的粮食按原粮口径和总人口测算不足本县(区)15日口粮需求时,县(区)人民政府可按《内江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县(区)级储备粮的程序按各县(区)的规定执行。市粮食局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接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4)动用省级和中央储备粮供应市场。在市级应急状态下动用市、县(区)级储备后,市、县(区)级储备和商品粮库存以及采购的粮食按原粮口径和总人口测算不足本市15日口粮需求时,市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向邻近有关粮食主产市商调应急粮食,或向省、国家申请动用存放在本市的省级和中央储备粮。(5)经市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动用政府有关的调控基金,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或定量、限价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4.4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指挥部或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Ⅰ级)或县(区)级(Ⅱ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5应急保障5.1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根据有关口径和2012年全市人口结构以及口粮消费水平测算,市、县(区)两级地方原粮储备总规模应达到24.65万吨;城镇应急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到6257吨,其中小包装成品粮5688吨、小包装成品食用油569吨。对照以上规模,目前,我市现有可动用的市、县(区)两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偏小,其不足部分应逐步落实到位,以确保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5.1.1市级储备。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在市区范围内市中区和东兴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应急需要。5.1.2县(区)级储备粮。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并按市上下达的规模逐步落实到位。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县(区)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5.1.3商品粮食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包括原粮和成品粮),并承担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市级(Ⅰ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政府定点的加工、储备和供应企业,授权当地粮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核定全市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总数20户。并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5.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核定全市粮油应急供应点总数125个。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信誉好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以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个应急供应网点。5.2.3建立粮油应急储备网络。做好应急粮油的调运准备,核定全市应急粮油储备库点总数15户。将仓房条件好、保管技术水平高的企业确定为政府应急粮食储存定点企业。根据政府对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和临时存放点,落实运输工具,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5.2.4落实粮食应急网络责任制。市、县(区)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存、供应企业(包括经营粮油的超市、门市部、粮店)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各地指定的应急加工、储存、供应企业,实行年审制。年审后的库点名单要报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5.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全市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5.4通讯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5.5培训演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要以县(区)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粮食应急演练活动。演练的步骤、方法和效果,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当地应急办公室和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组织的粮食应急演练,要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备案。6后期处置6.1评估和改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6.2应急经费和清算6.2.1费用清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各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对动用的商品粮(包括动用社会力量发生的粮油),应参照当期市场价格水平给予清偿。对定点的粮食加工、供应、储存企业,在应急工作中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内江市财政局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6.2.2贷款清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以及市外粮食采购占用的贷款,由市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全额收回贷款。6.3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从区域外采购等措施,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的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6.4奖励和处罚6.4.1奖励。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表彰。(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6.4.2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违抗市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7附则7.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7.2本预案中有关具体事项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7.3涉及本预案有关操作的具体细节,可由市粮食局根据本预案有关条款,制定《内江市粮食应急工作实施细则》加以补充。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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