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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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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信息直报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圆满完成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2年度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一、总体要求2012年,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足“代领导传言,为地方塑形”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省、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亮点问题,全面、准确、及时、规范地报送信息、反映情况,不断拓展信息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市政府及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切实发挥联系上下、沟通左右、统筹内外、协调各方的耳目桥梁和参谋助手作用,为实现内江“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打造成渝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做出应有的贡献。二、目标任务(一)县(区)目标分(6个单位)单位目标分单位目标分市中区500东兴区500资中县500威远县500隆昌县500内江经济开发区50(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目标分(80个单位)单位目标分单位目标分市政府办400市发改委90市经信委90市财政局90市商务局90市电子政务办90市委农办90市公安局90市统计局50市安监局50市住建局50市交通运输局50市投资促进局50市农业局50市水务局50市旅游局50市人社局50市科技局50市国土资源局50市卫生局50市国税局50市地税局50市工商局50市教育局50内江调查队50市监察局30市国资委30市审计局30市林业局30市粮食局30市供销社30市畜牧局30市城管执法局30市文化局30市民政局30市公路局30市政务服务中心30市信访局30市环保局30市广电局30市体育局30内江质监局30内江检验检疫局30内江食药监局30市电业局30市人口计生委30市司法局20市水产渔政局20市就业局20市社保局20市医保局20市运管处20市残联20市气象局20内江银监分局20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20市农能局20市机保局10市房管局10市海事局(航管局)10市园林局10市公积金中心10市人防办10市档案局10市方志办10内江水文局10市路政支队10市交警支队10市红十字会10市城监支队10建行内江分行10工行内江分行10中行内江分行10农行内江分行10市烟草专卖局10农发行内江市分行10财保内江分公司10市疾控中心10人保内江分公司10内投集团10(三)信息直报点目标分(20个单位)单位目标分单位目标分市中区白马镇20市中区靖民镇20市中区史家镇20市中区凌家镇20东兴区西林街道办事处20东兴区椑南乡20东兴区田家镇20东兴区高桥镇20资中县重龙镇20资中县归德镇20资中县双河镇20资中县银山镇20威远县严陵镇20威远县镇西镇20威远县连界镇20威远县小河镇20隆昌县金鹅镇20隆昌县石燕桥镇20隆昌县普润乡20隆昌县李市镇20三、计分办法(一)《政务晨讯》采用计分:“时政信息”栏目采用每条计3分,“发展快递”、“项目与投资”、“县区工作”、“基层动态”、“建言献策”、“突发事件”栏目采用每条计2分,“情况反映”、“简讯”栏目采用每条计1分。市级以上领导对该条信息另有批示的加倍计分。(二)《政府公报》采用计分:《政府公报》采用每条计3分;《政府公报》信息采用情况优异的单位每年在信息目标分中加10-20分。(三)上报信息采用计分:凡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转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计2分。(四)省及以上刊物采用计分:《川政晨讯》“要情信息”、“综合信息”采用每条计8分,《要情专报》专题综合类信息专报采用每条计10分,省政府办公厅《上报国办信息》综合类信息采用每条计15分,国办采用每条计20分。市级以上领导对该条信息另有批示的加倍计分。(五)加分、扣分办法。“专题约稿”信息按时完成的,1篇计5分,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完成的扣5分。市级以上领导对该条信息另有批示的加倍计分。(六)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按照国办和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凡重大紧急信息(如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重大社情民意、重大治安事件等)漏报、迟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小时,每次在政务信息目标得分中扣减20分,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七)各信息直报点在按照以上办法计分的同时,按总分值的50%计入所属县(区)。1个信息直报点未完成目标任务,扣所属县区综合得分2分。四、评比办法(一)政务信息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实施。2012年考核政务信息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二)按照各县(区)、各单位和各信息直报点政务信息工作综合得分分序列评选一、二、三等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单位和信息直报点不予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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