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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和津贴计发基数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函〔2011〕12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和津贴计发基数通知如下:一、调整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育龄妇女,从参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适度调整城镇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调整后,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支付:医院等级平产单胎剖宫产单胎三级甲等医院2200(元)3500(元)三级乙等医院2000(元)3300(元)二级甲等医院1800(元)3000(元)二级乙等医院1600(元)2800(元)一级甲等及以下级别医院1300(元)2300(元)注:多胞胎每多产一孩增加300元。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以企业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育龄妇女,从参保缴费之月起满12个月,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企业单位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调整为,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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