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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1〕6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渝经济区新高地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和《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内江市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等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即“1+4”文件)要求,为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激励各类人才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规范和加强内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扶持和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发展重点项目资助、人才优先聚集试验园(单位)建设扶持等方面的专门经费。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三条凡符合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1+4”文件规定使用范围的单位、个人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现代农业、社会事业和各类园区发展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及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养;(二)企业家队伍和重点产业领军型人才队伍建设;(三)人才优先聚集试验园(单位)建设;(四)企业新建市级以上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园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及在站博士;(五)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内江建立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六)重点人才发展项目;(七)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提高性集中调训;(八)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学习和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论坛和会议;(九)市直人才工作责任部门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基础工作;(十)重大人才资源开发课题研究;(十一)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奖励市级人才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十二)经研究需要扶持的人才资源开发相关事项;(十三)人才(智力)引进评估委员会智力服务活动;(十四)专项资金日常管理、项目评审和审计。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第四条全市各单位、个人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1+4”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人才发展实际,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逐级申报。第五条各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代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可行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客观评价,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人才办。第六条市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通过评审确定建议资助项目及金额,会同市财政局于年初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发生额度实行分级审批。(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支出金额,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由市人才办送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二)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支出金额,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市人才办送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三)100万元以上支出金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核拨。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前,所在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代管)部门要与申报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市财政局核拨资金。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开支,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市财政局按程序从专项资金中核拨给有关单位、个人。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分两期拨付,资助项目实施当年拨付资助经费金额的二分之一,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金额的二分之一。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申报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列帐,由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预算控制、突出重点、体现优先、讲求效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原则,坚持为人才开发工作服务的目的,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调控和管理,市人才办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告年度使用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年初,市人才办根据各单位(个人)资金申报情况和当年人才工作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框架预算,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各县(区)委组织部或市级主管(代管)部门负责所辖或所分管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项目进度。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向和使用情况受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每年年终,申报单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绩效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决算归口并入市委组织部经费决算报表,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由市人才办在次年3月前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第十八条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一)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任务的项目单位、县(区)和市级部门,在以后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二)对资助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享受条件发生变更或合同终止和其他未能履约的,市人才办有权作出变更、核减、暂停、终止,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等处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严禁截留、挪用。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变更,须按本办法有关程序重新审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市人才办收回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取消下一次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有关部门对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原《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组办〔200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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