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函〔2011〕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川办发[2011]9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屠宰加工业发展水平,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猪肉食品安全,决定对全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换发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条例》施行前,全市已具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二、申报期限(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简称A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二)换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许可证(简称B证)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三、换证条件申请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等场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经相关资质部门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3、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厅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6、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7、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8、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经相关资质部门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设备。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商务厅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6、有必要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达到的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四、换证应提交的资料1、换发内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书面申请;2、《内江市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附件4);3、按《内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证需要提供的资料》(附件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4、按《内江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基本信息表》(附件6)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五、换证程序1、受理。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所在地县(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加盖鲜章)。县(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市商务局(同时报企业相关资料一式二份)。2、审查。市商务局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环保、卫生、工商、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条例》、《办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3、审批。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有关资料和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及时征求省商务厅意见,自收到省商务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同意换证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许可证,将换发新证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六、换证过渡时期的安排(一)凡在规定期限内(2011年8月31日内)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许可证后,按《条例》、《办法》等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二)凡在规定期限内(2011年10月30日内)申请换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许可证的企业,应明确拟定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换发许可证后,按《条例》、《办法》等规定,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在核定的区域范围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三)对按时申请换证的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审查,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的,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屠宰资格自动失效;达不到换证具体标准条件(附件2、附件3)的,由各县(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2个月,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四)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其原有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自动失效,继续经营的,将作为无证照屠宰,依法予以查处。七、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许可证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的民生工程。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生猪定点屠宰换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换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精心部署,全面动员,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换证工作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要对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方案于7月30日前报市生猪定点屠宰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二)严格标准,严把准入。各级各部门要以此次换证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条例》、《办法》和《规划》要求,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确保换证工作取得实效和促进行业水平提升。(三)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换证工作,严格工作纪律,反对弄虚作假,不搞人情照顾,对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职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川内江产业园区

四川内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内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