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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内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委发〔2010〕10号)精神,设立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挂内江市公务员局(简称市公务员局)牌子。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将设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劳务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五)将原市人事局承担的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六)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本市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养业务的资格认定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并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的贯彻意见。(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内(回内)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贯彻执行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十二)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设15个内设机构和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内务工作。具体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政务协调及督查督办、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人才与技能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人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机关、事业、企业等各类人才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城乡劳动者、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技能分析、技能分类和技能标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等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和管理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承担职业技能资格考核工作。(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内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事务。(五)公务员管理科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依法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牵头拟订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性评选表彰工作。(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指导、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制度改革及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人和机关工勤人员培训、考工定(晋)级和岗位等级评定工作;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流动工作。(七)工资福利科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的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工作;承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八)劳动关系监察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牵头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培训和管理工作。(九)养老保险科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按农业人员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措施的审核办法;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调整的核准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负责城乡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医疗保险科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一)工伤保险科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负责拟订全市工伤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稽查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参与拟订城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及分析工作。(十三)信访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信访工作;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件处理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全市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做好信访承办工作;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十四)财务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管理;负责局机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财务经办工作。(十五)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作风纪律、行政效能建设、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贯彻国家、省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县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内江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组织指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负责高级职称的审核、推荐和中级职称的审批;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管理及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内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引智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公务员局局长),副局长4名;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副调研员5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5名。五、其他事项(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共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内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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