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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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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确保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推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是利国、利企、利民的大事,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通信设施利用效率和通信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各通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推进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二、抓紧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专项规划要坚持“规划先行、建设跟进”的原则,抓紧完善重点区域地段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尽快启动内遂、成渝、成自泸高速公路、321国道、206省道、207省道、305省道、成渝高铁、归连铁路等交通沿线及大千纪念馆、大自然(乐贤半岛)景区、市中区十里休闲走廊、威远俩母山、资中白云湖、隆昌古宇湖等景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专项规划,明确相关牵头单位,落实配套措施。涉及多个县(区)的规划由市经信委牵头,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城规院、各县(区)政府及各通信企业配合实施;只涉及一个县(区)的规划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要抓紧完善各县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县政府要根据通信行业发展需要和共建共享的工作要求,参照市上制定《内江市城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规划(2009-2020年)》的做法,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尽快完善各县城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确保通信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协调推进。相关规划费用由通信企业承担。三、认真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国土、住建、环保、国资、电力、园林、交通、林业、旅游、房管、无线电管理、市城规院等部门和三家通信企业(含铁通)、内通服公司负责人及各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为成员的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固定联络人员,负责工作联系。(二)落实主体责任。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三家通信企业及所属部门“一把手”负责制。三家通信企业的市级公司为共建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工作负总责,任何企业不应以任何理由把共建共享的责任和不能实现共建共享的理由推诿到上级公司。三家通信企业要根据企业集团间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签署明确共建共享所涉及建设、维护、价格、安全等方面的有关具体合作协议。(三)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落实一次性告知义务,简化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积极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主动为各通信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严把用地审批、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公路占利用审批等关口,避免重复建设、违规建设。经信委(无线电)部门要认真履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牵头抓总职能,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启动重点区域地段专项规划,全力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频率资源调配、电波干扰监测和无线电环境整治工作;国土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快接快办的原则,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及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依法依规给予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优惠政策,可试点采用征地费用包干制的方式满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住建部门要认真执行《内江市城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规划(2009-2020年)》,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气等市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推进、同步验收,督促房地产开发商按通信建设标准建好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公司规范住宅小区驻地网建设,严禁无序竞争和漫天要价等违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通信市场环境;环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环评检测及辐射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通信基础设施产生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顾虑;电力部门要落实用电优惠政策,全力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交通部门要积极支持各交通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配合做好规划、选址、落地工作;林业部门要认真协助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中涉及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报批工作,确保林业发展与通信业发展两不误;园林部门要牵头协调公共绿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所占绿地面积采用补偿异地绿化差欠费的办法解决;旅游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旅游景区景点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落地工作,满足景区景点对通信覆盖的需求;城规院要协助通信部门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专项规划,并加强对各地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国资部门要积极协调各公共企事业产权单位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防止人为设置障碍。要支持通信企业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公共设施等场所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各通信企业要主动与各县(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产权单位加强联系,建立协调协商机制,争取工作支持,努力形成合力共推的工作局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最大限度节约投资、降低成本,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我市通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租金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川电共组〔2010〕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目标原则: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和“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通过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一)存量共享原则:已有铁塔、杆路应共享。不得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不得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已有铁塔、杆路应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报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协调机构确认后实施。(二)增量共建原则:新建铁塔、杆路应共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通信企业应告知其他通信企业,其他通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通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三)其他设施共建共享原则: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通信企业开放共享。第三条租用第三方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通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管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通信企业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根据物权法,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铺设的杆管线、用户线属业主所有,任何通信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拦其他通信企业进入,已有此类行为的应立即整改。第四条共建共享应满足国家关于无线电隔离方面的标准要求,防止因共建共享影响用户通话质量。第五条各通信企业向各级住建部门报备新建基站时,必须同时书面通知其他通信企业。第六条企业间应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共建共享工作的分工和责任,其建设、维护可采取首先提出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模式。具体到我市对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应采取一家建设两家共享或三家共建的模式;对城区特殊地段的景观美化通信基站设施,具备条件(满足技术要求和城市景观要求)的一并纳入共建共享范畴,条件不具备的可暂不实行共建共享;对城区原有的通信基础设施应按照“存量共享”的原则,主要采取共享模式;对城区新建通信基础设施应按照“增量共建”的原则,主要采取共建模式。对城郊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原则上采取三家共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模式。同时,按照“谁牵头谁主体、谁建设谁主体、谁拥有谁主体”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七条共享协商程序。已建有铁塔、杆路的地方,需求方应向产权拥有方提出书面共享申请,产权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确实不能共享的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对于铁塔、杆路等为租用第三方设施的,共享方还需征得第三方(产权方)书面同意。如双方达成共享一致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协议,共享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县(区)政府备案。第八条共建协商程序。需求方提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地点(按同地点同路由参考标准确定)确实没有已建成的铁塔、杆路时,需求方可以建设,但应书面告知其他通信企业,同时报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通信企业接到书面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意见,实施共享或共建。(一)其他通信企业如提供已有设施可以共享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享协议,签订共享协议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县(区)政府备案。(二)其他通信企业如提出开展联合建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协议,签订共建协议3个工作日内,由需求方向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地县(区)政府备案。(三)其他通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通信设施。(四)通信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要报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协调机构确认后方可建设。(五)通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通信企业的进入。第九条争议解决程序。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仲裁;申请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省协调机构对难以裁定的可报省领导小组裁定。(一)各通信企业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相互谅解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申请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协调未果的,报省协调机构裁定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或仲裁。(二)企业间协商以及有关机构协调、裁定共建共享费用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已有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之前,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结算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租金,应依照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租金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川电共组〔2010〕7号)要求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建立共建共享专题例会制度。在坚持通信企业总经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可由召集人确定增减会议频次),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问题纠纷。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通信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召集,除三家通信企业(含铁通)外,市经信委、国土、住建、环保、电力、交通、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固定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人可要求其他单位派员参会。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各责任单位执行。第十一条建立共建共享违规举报和处罚制度。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直接受理共建共享有关举报投诉。对于不按照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规定进行共建共享的,对信息通报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整改的,报送虚假信息的,基础电信设施资源拥有者拖延实施共享或者拒绝共享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的,以及其它涉及共建共享的违规问题,由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其上级公司或省通信管理局给予相关处罚。第十二条建立共建共享信息通报制度。本办法施行后,各通信企业负责填写《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报表》,于每月的15日和最后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第二周内编发共建共享信息通报,督促各通信企业针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内江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简报”,及时登载全市共建共享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建立共建共享监督考核制度。对照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对完成任务的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参考标准:本通知中铁塔一般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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