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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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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市场准入的时间、范围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从2011年1月1日起,重点在县级以上主要城区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开始实施,准入的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二、开展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入市农产品分类查验和检验制度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由畜牧、水产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获得农业、畜牧、水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对于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5、对未取得以上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对于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管抽检或补检。(二)实行市场自检制度凡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入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四)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处罚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各级市场销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六)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帐等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三、切实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县区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种养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培训和推广力度,扩大标准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从生产环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加大认证审核和证后监管力度,不断提高“三品”公信和品牌形象。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化建设。一是指导和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把好农产品入市关。二是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示规范、准入农产品检测等为重点,建设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三是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专职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二)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支撑体系。一是以市场和基地检测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扶持大型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鼓励超市建立委托检测制度或建立自律性速测机构。二是健全以市场准入为重点的标准体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标识规范、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管理等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标准体系。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每个批发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必须配备专(兼)职质量监督员。各级农业、畜牧、水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的要求,不断加强经营设备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购销登记制度、质量抽检制度、不合格农产品清退制度,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查处产地环境污染源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抓好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等行为的整治;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仿造、违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的行为;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五)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工作。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服务工作,一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规范格式,做好证明材料服务工作;二是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关。三是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检测工作,保障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省外流通和市场开拓。四、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领导,分清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把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农业、畜牧、水产、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县区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二)落实责任,协作配合。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卫生、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业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工作,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对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开展农产品检疫检测工作,加快监管队伍、检疫检测机构建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搞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依法处理、处罚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生活污染源进行监测管理,协助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治安环境工作,坚决依法打击阻扰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违法犯罪行为。(三)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执法体系是保障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扩大宣传,营造声势。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创造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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