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10〕40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债券融资辅导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银行间市场四川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制度的意见》,为了充分运用银行间市场功能,引导、帮助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顺利融通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券融资辅导目标。帮助企业全面准确理解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为企业拟定合适的债券融资方案,帮助企业达到债券融资的条件,最终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具体目标:2010年—2012年间,每年重点辅导10户以上企业,力争全市到2012年底前实现债券发行5户以上,发行额度10亿元。第三条债券融资辅导原则。按照“政府组织推动、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承销机构负责、企业自愿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广泛调动有关专业机构和企业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第四条债券融资辅导对象。有意愿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或其他债券融资工具,基本达到或者通过债券融资辅导能够达到进入银行间市场融资主要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第五条债券融资辅导机构。由企业与相关机构(包括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债券融资辅导组织机构由承销机构担任。承销机构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第二章辅导企业债券融资种类第六条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种类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一)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二)企业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一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任一企业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的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第三章辅导企业条件和申报程序第七条债券融资辅导企业基本条件(一)债券融资辅导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级必须在A级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并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近三年内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近三年有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设想和计划安排。第八条债券融资辅导企业申报程序(一)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填写《内江市债券融资辅导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报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备案,审查形式要件符合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和市发改委、经委、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共同研究筛选确定。(二)被确定为内江市债券融资辅导的企业,应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见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第四章辅导计划内容和方式第九条企业债券融资辅导计划(一)辅导机构对企业进行债券融资辅导,应当由企业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牵头组成债券融资辅导小组进行,债券融资辅导小组应当与企业共同制定辅导计划。辅导计划应当包括各阶段计划、月计划及其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和考核标准等。(二)辅导计划应当报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备案。修改辅导计划或者未能按辅导计划进行辅导的,也应当向前述机构备案。第十条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内容(一)辅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和债券融资有关人员公司规范运作和债券融资知识。(二)辅导企业建立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及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的办法。(三)辅导企业制定债券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四)辅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确保企业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五)辅导企业规划募集资金的运用。(六)辅导企业制定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特别关注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状况。(七)帮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八)其他有关需要辅导的内容。第十一条企业债券融资辅导方式(一)企业与所聘请的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开展一对一或集团式辅导。辅导期为六个月。(二)债券融资辅导方式和内容。按照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举办针对性较强的学习、培训、考察、座谈等活动,引导企业有步骤、分重点地推进债券融资工作。债券融资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应组织在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分析比较,并提出考察意见。(三)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对确定为债券融资辅导重点的企业,有关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分工负责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四)增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据企业债券融资需求,联系有关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对话平台。(五)实行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动态管理。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档案库,掌握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跟踪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达不到条件或取消债券融资计划的予以剔除;符合条件但未列为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的应及时递补。第五章债券融资辅导报告制度第十二条承销机构在推荐辅导企业时,应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提交企业债券融资辅导相关材料。(一)企业参加债券融资辅导的申请。(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三)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五)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小组的组成,辅导人员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六)企业与债券融资辅导小组有关中介机构(承销、评级以及会计、法律方面)签订的债券融资辅导意向书。(七)承销机构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初步评估意见。第十三条债券融资辅导工作开始前8个工作日,辅导组织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提交辅导协议和辅导计划。第十四条从辅导之日起,辅导组织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报送《企业债券融资辅导报告》。辅导报告应按照辅导计划和债券发行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估,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五条辅导计划或者辅导机构委派的辅导人员发生变动时,辅导组织机构应于变动后8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报告。第十六条辅导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报告以下情况:承销机构与企业正式签订主承销协议;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递交注册申请材料;获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公告发行及发行情况。第十七条辅导组织机构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影响债券发行或兑付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报告。第十八条辅导组织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将有关资料及重要情况汇总,建立“辅导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六章配套政策第十九条给予项目推进、生产要素配置重点扶持。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贴息、资金补助等;对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实行债券融资费用补助及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企业债券融资培育专项扶持资金,在报经人民银行正式受理并成功发行债券后,对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和承销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第二十条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增级扶持。对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通过外部担保、资产支持等方式,使中小企业信用增级。第二十一条实行债券融资金融扶持。建立债券融资绿色通道,对承销债券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在业务拓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对承销机构与企业建立互惠性金融合作给予支持。第七章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抓好督促、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帮助其加快债券融资辅导进程。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工商银行内江分行、农业银行内江分行、中国银行内江分行、建设银行内江分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内江市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研究制定企业债券融资辅导规划、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确保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企业债券融资辅导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工作责任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牵头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承担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企业债券融资辅导相关资料推荐上报工作、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工作。市政府金融办协调解决企业债券融资辅导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发改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内江市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协调服务。市经委组织工业企业参与债券融资辅导;配合做好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配合承销金融机构对已经获得债券融资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改造中的资金运用实施监督;落实债券融资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相关政策。市中小企业局推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债券融资辅导;配合做好债券融资辅导重点企业的筛选上报工作;承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打包等相关工作。财政局组织落实债券融资费用补助及奖励。承销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推荐申报企业债券融资;收集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向债券融资牵头部门(人民银行内江中心支行)提供;协助企业与所聘请的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积极开展辅导;为企业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包括投、融资咨询,本、外币结算服务等;对获得债券融资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加强监测,确保企业按计划偿还债务。债券融资企业制定债券融资方案,指定债券融资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规范业务经营行为;选择确定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承销,确定具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债券融资做好基础工作;每季度至少向人民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书面报告1次债券融资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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