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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向四川发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内府办发〔2009〕182号 有效性:有效
市级相关部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内江市市级向四川发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内江市市级向四川发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向四川发展融资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成立市级向四川发展融资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融资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内投集团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内投集团、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监管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坚持“市政府审定投向和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内投集团负责操作和还本付息”原则,项目单位分项目进行投资核算、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期归还、奖惩挂钩。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市级融资资金中的项目资金全部划拨内投集团,由内投集团对各项目单位实行明细核算,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户储存、分项目专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分项目编制财务报表,每月5日前报送内投集团;内投集团负责审核汇总各项目单位财务报表,每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融资资金滚动使用计划工作,提前做好后续项目规划,尽量避免融资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管情况。第五条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在批准的资金使用指标内,与内投集团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同时提供还款资金保障依据。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推进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在批准的资金使用指标内,向内投集团提出资金用款计划,内投集团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项目单位累计申请用款指标超出批准的资金使用指标时,应提交有关情况说明,由内投集团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各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资金使用计划时,需提供有关资金使用项目、额度、支付单位等相关项目资料。第四章资金偿还第六条资金偿还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融资资金偿还机制,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能偿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条建立融资项目债务统一管理制度,内投集团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所有还贷资金统一归集到“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第八条土地整理项目投资收益实现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内投集团、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借款本息及融资利息偿债准备金进行清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内投集团“偿债资金”专户;剩余项目投资收益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九条为确保市政府偿还融资资金闲置期利息资金来源,各土地整理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纯收益的10%计提融资利息偿债准备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当融资利息偿债准备金不能满足融资资金闲置期利息所需资金时,由内投集团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提高融资利息偿还准备金计提比例,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当融资利息偿债准备金超出闲置期的利息资金时,由内投集团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需支付融资资金本息时,由市财政局委托内投集团向四川发展支付还款资金。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利息按照四川发展贷款利息标准,根据实际使用资金额度和时间按实计算。第十条其他的投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按拆借资金时间按时偿还本息,拆借资金利息在四川发展贷款利息标准的基础上收取2%记入内投集团的偿债准备金,拆借时间按合同时间执行。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安排使用的融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融资资金还款计划,将每年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五章融资费用计提第十二条各用款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承担内投集团的融资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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