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政策文号:内财教〔2016〕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深化内江市政府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的战略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内江实施转化与孵化等。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部门,且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在内江实施。第五条项目类型及支持方式1、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依法在内江设立实体单位,并带科技成果、技术来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2、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入驻内江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并由内江企事业为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50万元。3、高校、科研院所与内江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的创新载体项目或高校、科研院所在内江各产业园区自建的创新载体项目,经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20-200万元。4、对未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论证符合资助条件的,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平台建设工作经费。5、具有技术代表性和产业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在内江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给予20-200万元资助金额。第三章受理与拨付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按照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其他有关要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归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科技主管部门。第七条资金拨付方式。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来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和孵化的项目资金,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内江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转化的项目资金分年度拨付,第一年度拨付专项资金的50%,第二年度按项目实施进度和中期项目评估结果,项目实施成效好的再拨付专项资金的50%;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在合理设立条件与义务、明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要求进行一次性拨付。第八条专项资金受理程序。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市专项资金审定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审批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共同下达专项资金资助文件,并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内江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内府办发〔2016〕13号)文件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专项资金立项项目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申请验收。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5]47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8.关于印发《内江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教〔2016〕65号).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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