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导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内发改招管〔2023〕4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五大行动”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2023年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274号)精神,实现3000万元以下工程电子化招标项目“评定分离”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促进我市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江市交通运输局内江市水利局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3年9月26日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导则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促进我市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2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精神,依照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合理运用“评定分离”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的目标,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一、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立项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如项目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采用。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查同意。本导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评审出合格投标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在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评定分离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二、招标、评标要求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活动均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实行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标人应按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理解招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完成的工作内容,谨慎决策并自担风险。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错漏及不合理等问题,各投标人应在招标质疑期间提出,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解决。评定分离方式一般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以及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以不排名的方式列出所有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指出通过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为招标人定标提供参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将评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进行公示,公示期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且经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竞争性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三、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等内容。(一)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1.价格竞争法。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等,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2.信用竞争法。定标委员会按企业信用评分或等级比较,将信用评分或等级最高的合格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信用评分或等级出现并列的,以投票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人。3.票决定标法。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不得有弃票或者废票,可采用一次性票决排名或逐轮票决淘汰,采用票决定标法时,票决的通过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4.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确定中标人。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或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二)定标因素。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招标人在定标时可参考以下“择优”和“比劣”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1.投标报价。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2.投标人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3.投标人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6.标后服务响应。主要包括服务响应时间等;7.有无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如,有无串标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8.投标人在承接过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9.投标人在承接过的项目履约中有无严重失信的行为;10.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良行为;11.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它因素。四、定标流程(一)考察、质询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的内容。考察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二)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随机产生,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本单位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外聘本专业或者本地区范围内有知名度、权威性的专业人员,外聘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对外聘专家的定标行为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参加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方法和因素从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现场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定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合格投标人等情况时,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四)信息公开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依法将中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如在履约过程中有变更的,还应将变更信息及时公开。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五、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剩余的合格投标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的。六、保密要求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定标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七、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评定分离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大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定分离工作稳步推进。本导则自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导则》的通知.pdf文件解读《内江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导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