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材料事前审查备案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2日 政策文号:内发改招管〔2020〕1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遏制和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促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取消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材料事前审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各项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而免责。二、理顺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文件;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二)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对违反现场管理秩序的问题及时记录、制止、纠正,必要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四)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三、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实行“备案制”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备案部门不核准招标事项,项目业主应自觉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此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二)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国、省、市相关部门制发的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行在法定时限内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答疑、补遗、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不得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四、转变招投标监管方式(一)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资料事前审查备案、原件核对等事项。将招标投标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充分保障项目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充分竞争。(二)建立健全书面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并在中标人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电子扫描件形式向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三)建立健全招投标检查制度。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定期对监管范围内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资料进行抽查,以30天为一个检查周期,实行网上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周期内开展招标投标项目总数的50%;对招标文件挂网发布期间出现投诉或多次质疑的项目,要全部进行核查。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招标人及时整改,并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管台账,内容包括抽查项目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四)畅通招标投标投诉渠道。市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电话及地址,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按职能职责及有关要求受理投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其相应的救济途径。(五)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招标投标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的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监督。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招投标活动主体,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内江市)和信用中国(四川内江)网站上公开曝光。(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和事后检查工作,定期对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承包范围、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人员变更情况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未经业主同意变更的,视同转包。本款内容行业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七)严格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标准,不得选择性执法或选择性裁量。在开展事中监管和实施检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人员违纪违法,应及时向纪委监委或公安部门移送相关线索。五、其他(一)市级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二)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意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各部门之前出台的文件内容与本通知相悖的,适用本通知。

四川内江产业园区

四川内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内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