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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领域信息公开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 政策文号:内发改招管〔2023〕3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公管办发〔2018〕5号)有关要求,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全面公开透明,强化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招标事项核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约、变更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投诉受理信息、投诉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依法依规需主动公开的信息。二、责任主体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以及其它适当的渠道及时公开信息。(一)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信息。由项目审批标准部门负责公开。(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各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三)资格预审、招标、评标、中标、合同订立及履约信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指定媒介公开。(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由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部门负责公开。(五)投诉受理信息。由受理投诉的部门负责公开。(六)投诉处理结果。由作出投诉处理的部门负责公开。(七)行政处罚(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部门负责公开。因机构改革带来相关职责职能进一步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三、公开时效。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过程信息、中标信息、合同履约等信息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行政处罚(处理)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其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招投标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实施,并将工程招投标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工作内容,督促指导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不定期对本地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三)严格考核问效。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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