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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内发改招管〔2024〕4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内江经开区经科局、内江高新区经发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8部委2024第16号令,以下简称《审查规则》)要求,结合内江实际,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其他招标主体在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通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高文件编制质量。二、审查主体及标准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或招标人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审查规则》明确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三、审查程序各相关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机构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在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在文件正式发布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专家、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结束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的情况。审查结论为存在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且不适用例外规定的文件,在修改完善前不得发布或挂网招标。四、适用例外规定情形的认定政策制定机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或招标人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示范文本、服务文件、招标文件等虽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规定的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适用例外规定的文件,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例外规定的情形、条件和政策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况说明随招标文件一并上传。五、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为存在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且不适用例外规定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公开发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发布答疑或补遗。行政监督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前款所属情形,但尚未开标的项目,可向招标人发出《招标监督意见书》(附件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招标活动结束已无法进行纠正的,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文件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招投标行业主管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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