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内发改价格〔2019〕2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号)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充(换)电服务收费情况,结合内江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服务费最高指导价格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换电服务费、电池租赁费、电池维护(保)费等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严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文件下载20190522090935-651051.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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