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政策文号:内财采〔202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川财采〔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同时,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规定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当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正确理解中小企业包含的市场主体。根据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严格对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执行预留采购份额。一是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预留采购份额部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四、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五、各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学习《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关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等信息,并参考采购意向公开内容,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执行采购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质疑、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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