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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内财采〔202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履约验收重要性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二、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一)履约验收主体。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二)完善验收方式。中标、成交金额较大(市级500万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3个以上服务对象参与、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该供应商参加验收工作。(三)压实验收责任。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三、严格履约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验收方)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指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负责人。验收方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临时组建验收小组,也可以成立日常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单数)组成。验收小组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三)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验收小组成员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款项进行逐一核对、查验,并做好验收记录。(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五)录入履约验收结果及发布验收公告。采购项目验收后,采购人经办岗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录入合同基本信息、项目验收情况、上传验收相关报告、提交单位审核岗审核。其中针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要上传项目经理(负责人)、监理意见等相关资料。单位审核岗审核后在一体化平台发布验收公告。(六)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七)规范保证金及资金支付。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得收取质保金等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自验收合格(或收到发票)之日起,2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分期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因采购人原因延期付款的,应对供应商支付延期利息等给予补偿或赔偿,都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五、工作要求(一)强化采购人对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依法开展验收,严把采购质量关,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代拟验收报告,不得不经过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二)强化验收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管,将以下内容纳入监督检查:采购人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履行了项目验收责任;项目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等。验收方还应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内江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4日文件下载内财采〔2022〕33号关于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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