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企业优惠政策

内江关于印发《内江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政策文号:内财规〔2020〕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江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需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精神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险基金由市级与各县(市、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以下简称“市与县(市、区)”〕共同筹集,用于与内江市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第三条分险基金应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基金规模5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设立。资金通过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筹集3500万元,市级筹集500万元,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各筹集100万元,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各筹集200万元。第五条市与县(市、区)负责筹集的资金应于2020年6月底前到位50%,2020年12月底前到位100%。中央财政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于到位后的1个月内转入分险基金。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内江市区域内单户中小微企业(不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发放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下(含)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且发生损失的内江市区域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第七条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发生损失的,按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由金融机构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联合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使用分险基金给予风险补贴。财政部门承担的分险总额不得超过分险基金规模上限5000万元。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风险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已享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内中小企业续贷损失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等损失分担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第八条使用分险基金的金融机构按照分险基金资金存放指标不超过1:8的比例投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内江市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第九条分险基金申请实行备案制,合作金融机构在每季度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纳入分险基金补偿范围。申请使用分险基金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审计报告、反映企业贷款损失情况的相关基础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申请资金信息。第十条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金融机构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金融机构后续对相关贷款进行追偿或处置,所获得的追偿或处置收入应按照分险基金承担的损失比例上交,用于补充分险基金。第四章基金监管第十一条部门职责。(一)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及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受理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报资料等;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占比出资,共建分险基金。(二)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负责参与联合审核相关金融机构申报资料等。第十二条分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第十四条分险基金存续期限与本办法有效期一致,存续期满且所有应尽风险分担义务履行完毕后基金池内剩余资金按筹资比例返还各基金筹集人。第十五条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件下载内江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pdf文件解读解读:《内江市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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