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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会议决议要求,现以市城管执法局名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0年7月31日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建制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有关单位和个人是该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县(市、区)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区管理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区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二)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管理工作;(三)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四)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对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第六条责任人和责任区具体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和责任区具体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车站、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区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舆论监督。第八条责任人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乱堆乱摆、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占用绿地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积水、污迹、渣土、废弃物等;(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四)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第九条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公交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处理。第十条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他人承担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责任告知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责任人签订,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协助。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记录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签订《责任告知书》,更新责任人信息档案。第十三条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或者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场所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责任区制度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十六条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示范窗口、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第十八条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对责任区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件下载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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