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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隆昌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研究,现将《隆昌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隆昌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为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促进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自主就业,根据川财社〔2019〕38号、内财社〔2019〕140号、内人社办〔20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隆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灵活就业的形式1.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的就业形式。2.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的就业形式。纳入灵活就业主要形式有:(1)社区服务类:清洁工、街头小贩、修鞋擦鞋、服装织补、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搬运送货、家庭日用品维修、服装销售、自行车修理、临时性经营摊点等服务。(2)家政服务类:非直系亲属的家政钟点工、老人护理、病患陪护、水电维修、家庭装饰、居家手工艺等服务。(3)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V3.0信息系统(以下简称V3.0信息系统)中的非全日制就业类。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一)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就业愿望,属隆昌户籍并在隆昌市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2.符合以下两类人员均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纳入V3.0信息系统的隆昌市城镇户籍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申报时处于失业状态即可)隆昌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区分户口性质);3.在隆昌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1.个体工商户;2.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社会组织就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支付报酬的人员;3.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4.已享受过社保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三、灵活就业的认定(一)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到灵活就业地所在社区(村)填写《隆昌市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由申请人个人承诺,出具《灵活就业承诺书》(见附件1),应包括灵活就业工作内容、就业收入、就业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及至少一张灵活就业工作照片(注明日期、工作地)。(二)社区(村)应及时对申请对象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见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汇总申报资料统一报镇(街道)。(三)灵活就业认定的相关信息及核查意见、核查资料需上传录入V3.0信息系统中校验(灵活就业地属于金鹅、古湖2个街道的,由灵活就业地所属社区(或街道)录入;灵活就业地属于其他11个镇的,灵活就业地所属社区能录入的由社区录入,其余的由灵活就业地所属镇录入),校验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四)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社区(村)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可采取随机方式对申报人进行实地查验,并在V3.0信息系统完成复核,同时汇总资料,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并在V3.0信息系统完成审核后,按规定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四、补贴标准和方式(一)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地申请办理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暂定为3000元/年。灵活就业不足1年的,按实际认定月数给予补贴(标准为250元/月)。(二)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为3年,到期自行终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认定时核定年龄为准)。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为2年。3.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享受了其他社保补贴的期限要进行相应扣减。(三)补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原则上在每年11月份开始申报,由各镇(街道)填报《隆昌市镇(街道)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核实证明资料,同时将申报补贴信息录入V3.0信息系统,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个人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内江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发放到申请人本人社保卡。五、资金来源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六、工作要求(一)市财政局负责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安排。(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灵活就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市就业服务中心、镇(街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确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开展。(三)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的审核,指导镇(街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工作,督促镇(街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四)各镇(街道)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与社区(村)沟通联系,并确定专人负责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一是不定期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岗位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到社区(村)和上级有关部门;二是每月报送《隆昌市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认定申报汇总名单》(见附件4);三是每年11月开始收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务必于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社保补贴资金申报资料。(五)社区(村)对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资格核实、申报、监督负有直接责任。要确定专人负责,如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核查工作。(六)镇(街道)和社区(村)加强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条件人员,不服从管理人员,对已实现充分就业、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存在虚假申报灵活就业等人员,及时取消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材料骗取或串通诈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如发现将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除责令其追回相应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隐瞒就业情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追回已支付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2023年8月25日(含)前申报的,按《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隆昌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隆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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