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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隆昌市水环境突出问题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隆昌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政策文号:隆环委办〔202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全面排查、整治水环境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市环联〔2020〕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隆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隆昌市水环境突出问题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渠道举报隆昌市范围内发生的涉水环境突出问题,经住建、水利、经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查证属实的并整改完成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第三条水环境突出问题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隆昌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奖励范围和金额第四条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水环境突出问题需在隆昌市辖区范围内,问题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一)举报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二)举报屠宰场、养殖场、小酒厂(作坊)等企业、组织或个人,向河流、湖泊、水库、堰塘、沟渠、污水管网等倾倒水污染物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对举报问题线索有重大贡献的,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三)举报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者,通过转运方式将水污染物转运至我市,并向河流、湖泊、水库、堰塘、沟渠、污水管网等倾倒水污染物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四)举报其它水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问题基本情况的;(二)经相关部门调查,难以确定举报问题真实性的;(三)举报时水环境突出问题已被政府部门掌握,并责令整改的,或新闻媒体已进行曝光的;(四)举报时水环境突出问题已由政府部门查处或责令整改后,正在实施处罚或整改的;(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三章第七条提供有效材料的;(六)不属于水环境突出问题范围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水环境突出问题:(一)电话举报:通过环保热线电话3920230;(二)来信来访举报:市水环境全流域治理专班、隆昌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部门。第七条水环境突出问题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水环境突出问题主体名称、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提供图片、视频等直观反映问题的证据,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政府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政府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六)举报事项与政府部门认定的水环境突出问题事实基本一致。第八条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水环境突出问题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九条水环境突出问题举报由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对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举报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确定受理的举报件,承办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第五章奖金发放第十条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励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第十一条对符合奖励的举报,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流程如下:(一)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发送到举报承办单位指定邮箱,银行卡号与持卡人身份证信息须一致。第十二条举报人逾期不按要求提供本人基本信息或银行汇款信息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三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四条举报人对政府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沟通,依法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第十六条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水环境突出问题的查处或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内江市隆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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