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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隆昌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4日 政策文号:隆交办〔2020〕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相关股室、隆昌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市城区公交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公交服务质量,规范驾驶员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升群众满意度,健全公交财政补贴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隆昌市城区公交营运补贴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隆昌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6月23日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公交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公交服务质量,规范驾驶员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升群众满意度,健全公交财政补贴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隆昌市城区公交营运补贴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的监督管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时间为次年的3月前。第三条考核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考核资金为年度低票价亏损和车辆购置补贴总额的10%。第五条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一)指导考核办公室修改和完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二)负责指导和督促全面考核工作,审定年终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聘请监督员(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民监督员等人员构成),指导其开展考核工作,收集汇总每季度考核结果。(二)负责组织和实施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以及收集相关资料,建立考核台帐和归纳档案等日常工作。监督员职责:(一)在考核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日常考核工作,并签订承诺书,承诺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二)负责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对公交车、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每季度末将抽查情况书面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存档。第三章考核内容、方式及时间第七条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五个部分。考核方式分为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两种。集中考核由考核小组办公室到公交企业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专项督查按照考评标准打分;日常考核由考核小组办公室日常收集公交监督员反馈考核结果、公安和执法部门抄告违法行为、日常投诉等,按照考评标准打分。第八条考核以集中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为辅。日常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抽查方式,日常考核为日常开展,季度汇总;集中考核采取查看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九条考核评分计算年终考核得分=100—(集中考核扣分+日常考核扣分),当年度同一违规行为违反2次(含)以上的,第2次(含)以上扣双倍分。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条年终考核得分与考核资金挂勾。公式如下:考核最终资金=(考核得分÷100)×考核资金第十一条服务质量考核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监督。年终公交补贴清算时考核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复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报告执行。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考评标准扣分以外,同时取消企业年终评先、评优资格。1.一次性发生死亡2人(含)及以上,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安全事故;2.发生停(罢)运,堵车堵路影响交通秩序,阻碍干扰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聚集闹事或集(缠)访的;3.线路经营权擅自转让、质押,车辆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4.妨碍、阻挠、拒绝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发生殴打、辱骂乘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不文明服务行为的。5.未经许可私自开通、调整、增设(或延伸)线路,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的;6.其它违规、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7.因公交服务质量问题造成全市各类创建和测评活动名次靠后,且扣分达到相应分值30%以上的。8.弄虚作假,冒领补贴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考核小组及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经营者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该项考核分值视为无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公交监督员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资格或者予以解聘,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公交客运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隆昌市城区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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