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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规划核实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核实管理,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规划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面积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规划核实时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规划核实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规划审签的规划总平面图、经规划审签的放验线记录、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第七条申请规划核实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建设竣工;(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临时施工用房、围墙等建(构)筑物已拆除。第八条申请规划核实应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1份;(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三)经规划审签的《放线记录》、《验线记录》各1份;(四)经规划审签的《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书各1份;(五)经规划审签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电子档各1份;(六)竣工测绘图纸及电子档各1份;(七)地下管网竣工测绘图纸及电子档各1份;(八)土地测绘报告1份(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光盘);(九)《建设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书》1份;(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份。第九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第十条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内容如下:(一)核实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和建筑用途;(二)核实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界等;(三)核实物管用房、垃圾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四)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后规定时限内(二十日)完成规划核实工作。规划核实工作为办理规划核实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图件核查,现场核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起)等方式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需现场复核,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整改时间不计入规定的规划核实时限。第十二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一)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层高、间距、退界及建筑用途的;(二)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增加规划许可计容面积、建筑密度的;(三)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建筑用途、建设规模的。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其建设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一)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层数不变的前提下,实测建筑平面尺寸、高度、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但符合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二)物管用房、垃圾房、门卫室等项目配套设施和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建配套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三)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调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四)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确需分期规划核实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项目配套设施已建设竣工;(二)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三)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通知》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管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涉及“问题楼盘”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研究进行规划核实。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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