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企业优惠政策

隆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隆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隆昌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隆财国〔2022〕4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隆投集团、隆润集团、隆诚担保:《隆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8日国资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隆昌市财政局2022年8月29日隆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隆昌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市财政局出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第三条资产出租原则企业资产出租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资产出租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的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行为;(四)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五)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执行。第二章资产出租程序第五条资产评估企业资产出租应在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1.个别位置较偏僻、面积较小、租金较低的零星资产;2.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特殊设施设备;3.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企业资产出租评估或估价、询价情况应妥善备案保存,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的结果,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第六条制定出租方案企业资产出租应制定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出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第七条出租事项的审批及备案市财政局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报所出资企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财政局备案:1.单宗(含整批)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2.单宗(含整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4.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第八条信息发布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九条结果公示企业资产出租应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取职工意见。第十条合同签订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企业应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一条结果报告企业资产出租应分季度和年度,将企业的出租结果报告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出租期满后处理资产出租期满,承租人需续租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按第七条规定审批、备案。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招租。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出租期限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受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如疫情、地震等重大灾害影响的除外);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且10年租期到期后应重新招租,企业决策后应当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第十四条出租方式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原则上在隆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如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降价两次依然无人摘牌的,则重新制定该项资产的出租方案。有下列情况的,资产出租企业可选择采取协议招租等方式进行。1.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2-3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第十五条企业内部管理1.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细则,应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2.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3.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公开出租、报市财政局备案等程序。第十六条监督检查1.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2.市财政局及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规范的资产出租行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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