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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现将《资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资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资阳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破坏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耕地破坏:(一)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二)人为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三)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废弃物料的;(四)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的;(五)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污染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第五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含10亩),15亩以下的或基本农田耕地5亩以上(含5亩),10亩以下的;(二)耕地经复耕后能基本恢复种植条件的;(三)耕地受到轻度污染的。第六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15亩以上(含15亩),20亩以下的或基本农田耕地10亩以上(含10亩),15亩以下的;(二)耕地经复耕后能部分恢复种植条件的;(三)耕地受到中度污染的。第七条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一)破坏非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或基本农田耕地15亩以上(含15亩)的;(二)耕地经复耕后完全不能恢复种植条件的;(三)耕地受到重度污染的。第八条市政府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专家由各行业单位推荐具有相应职称或执业资格人员组成,纳入资阳市耕地破坏鉴定专家组,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第九条鉴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可在专家组中抽派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其中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负责对被占耕地的座落、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认定;农业方面的专家负责对被占耕地的土壤肥力、种植条件进行认定;环保方面的专家负责对被占耕地的污染程度进行认定;水务方面的专家负责对被占耕地的水土流失程度进行认定。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和各县(区)国土、农业、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当协助、配合鉴定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对耕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文件中应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和权属等基本情况);(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相关材料;(四)鉴定委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鉴定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属于鉴定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属于鉴定范围,不予受理,退回有关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出申请。(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提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中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自行委托,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勘测情况复杂或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经鉴定委员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鉴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委员会集体会审。(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集体会审意见形成耕地破坏鉴定结论,加盖公章(由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代章)后生效。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被鉴定人对耕地破坏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十四条鉴定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耕地破坏鉴定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附件2022-5-25-15-53-9-6955.doc2022-5-25-15-53-17-84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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