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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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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资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7日资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精神,推动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与县(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不断推进资阳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全市性、跨县(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调查数据分析及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人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自然资源产权管理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政府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涉及雁江区、临空和高新区所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雁江区、临空和高新区分局分别承担,经费由雁江区、临空经济区和高新区财政承担。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政府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1.国土空间规划。将推进全市性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市性、跨县(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全市性、跨县(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组织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成果的汇总、审查、上报及监督实施,需报市政府审查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修改调整和监督实施,县(区)级及以下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各级详细规划的修改调整,县(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性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受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四)生态保护修复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古树名木保护养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区域外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区县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非国家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再分类确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五)自然资源安全将全市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级地质资料管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市(州)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市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县(区)地质资料管理,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县(区)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跨县(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县(区)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政府直接管理和市与县(区)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除特大型以外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县(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县(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县(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市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三、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局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附件2023-3-1-15-25-11-2549.doc2023-3-1-15-25-11-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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