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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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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四条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制度,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第六条雁江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的市容环卫责任监管主体(以下简称监管主体),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辖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其所属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二)负责安排部署有关单位与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日常管理义务,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三)将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四)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检查考核,针对本辖区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薄弱环节提出治理和整改意见,并将结果抄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由所在辖区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或业主(业委会)负责;(二)江河、湖泊、水库(塘)、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含商业广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含城市广场)、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有权单位、使用者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管辖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第八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及时拆除或整修破残部分,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更新;(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七)保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停放、朝向有序;(八)及时修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的道路、桥梁,保持道路、桥梁路面平整;保持路牙、无障碍设施以及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第九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一)对责任区区域进行清扫、保洁;(二)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规范的垃圾收集容器,按照时间规定定点投放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地点;(三)施工期间,对建设施工工地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档、围墙,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对驶出施工场地的工程车辆进行冲洗,不得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四)不得在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滩涂堆积废弃物,及时清除水面漂浮物;保持岸坡、滩涂设施完好、无缺损,不得占绿、毁绿;不得占用水面和堤防、岸坡乱搭乱建、倾倒垃圾。(五)不得在居住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第十条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要求,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责任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作;《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责任人签订并送至责任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协助。责任人应当将《责任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张贴公示。《责任书》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三条对积极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给予表扬。第十四条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而受到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处罚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视情形启动问责程序。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9日起施行。相关附件2022-5-25-10-33-19-2273.doc2022-5-25-10-33-27-7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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