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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控制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资府办发〔2018〕2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府性投资项目加快建设,适应投资统计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控制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控制比例项目业主在制定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工程进度款一般按照已完工程价款80%的比例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控制比例不再执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资府发〔2012〕10号)的相关规定。二、明确各方责任项目业主应严格审查已完工程价款,切实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已完工程价款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工程进度款安排拨付请示时,应严格审核项目已完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情况,并对请求安排资金的真实性承担主管责任;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已完工程价款及前期资金保障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安排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三、强化责任追究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审批部门批准,或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6日相关附件2022-5-25-4-5-35-8270.doc2022-5-25-4-5-45-82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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