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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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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分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自然资源厅等五厅(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7月5日市本级(含雁江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办理规则为有效化解分散登记时土地、房屋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一、基本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简化办事程序,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二、适用范围经分散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用途不一致,且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属于登记错误的,可以进行用途统一登记。三、处理方法(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划拨(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土地划拨性质,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房屋证载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权利人所选用途的划拨土地转出让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二)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或房屋用途登记为工业的除外)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按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统一登记,申请统一登记的,须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审批资料加盖“资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房屋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四舍五入取整)=房屋用途对应的土地用途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剩余年限/土地用途最高年限)旧用途楼面地价(土地用途楼面地价)=同级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其中,剩余年期以土地证证载为准(四舍五入取整)。(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权利人可申请继续分别按照原土地、房屋证载用途进行登记,也可申请将房屋用途统一登记为工业,申请统一登记的,按以下方法办理: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不再保留土地划拨性质,须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由行政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在不申请续期的前提下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进行用途统一变更登记。(四)土地或房屋登记两种及以上用途,涉及统一登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只对用途登记不一致的部分按上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五)如遇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委员会议定。四、以上规定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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