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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财政评审咨询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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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是指资阳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辅助开展财政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第二条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接受资阳市财政局委托,协助资阳市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评审复核、材料(设备)价格咨询及业务培训等工作。第三条咨询机构采购服务期一次最长为两年,框架协议实行一年一签。资阳市财政局在框架协议效期内按照“一项目、一合同”原则,与咨询机构另行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购选定合同》(以下简称“《选定合同》”)。第四条咨询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由财评中心负责。第五条咨询机构考核管理遵循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突出实效、绩效考评、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考核结果适用范围仅对框架协议签订、评审工作任务分配相关事项,其他未尽事项内容严格按照《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咨询服务机构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资财办〔2021〕21号)和《选定合同》执行。第二章咨询机构管理第七条咨询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服务期内协助财评中心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评审咨询服务,接受财评中心的管理和考核。第八条咨询机构必须保证评审质量,严格管控评审风险,建立稳定的评审管理和服务团队,建立三级复核机制,评审成果须经内部三级复核后提交财评中心。第九条咨询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时,原则上应派出投标文件载明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审核,派出完成项目评审人员应为本公司注册人员,必须提供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社保电子证明打印件亦可)。派出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须书面报经财评中心审核同意。第十条咨询机构派出的项目评审人员,应与本项目的被评审单位(包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内审单位、审核事项、被评审单位(包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及主管人员无利害关系。咨询机构派出的项目参与人员存在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而未主动申请的,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咨询机构承担。第十一条评审资料交接。(一)评审资料由财评中心专人转交咨询机构,双方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清单。咨询机构保管资料期间应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并在出具评审报告后3日内(本办法所指日期均为“工作日”)归还资料。如丢失资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咨询机构发现评审资料不完整,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正式工作函向财评中心索取,咨询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或相关单位直接索取任何评审相关资料。第十二条评审时点及过程控制。(一)咨询机构接受委托评审任务3日内,应当向财评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评审工作的目标、评审范围、评审内容、重点及评审措施、工作起止时间、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质量与廉政风险控制措施等。评审实施方案需附参审专业人员名单,且加盖执业资格或相应职称印章。(二)需要踏勘现场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财评中心书面提交现场踏勘工作申请,并附《现场踏勘工作方案》,现场踏勘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及其职务职称、重点内容、抽查比例、目标效果等内容。(三)咨询机构提出开展现场量价核对工作,应当提前2日向财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财评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指定地点实施。(四)咨询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初步审核结果(包括发现的主要问题等)书面报告财评中心。核对项目量价和交换评审意见等工作,须由财评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并在财评中心的全程监督下进行。(五)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以及需要采取破坏性检测等情况,应当及时以工作联系函的方式书面报告财评中心,由财评中心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解答、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三条咨询机构应向财评中心出具符合规定的项目评审报告,咨询机构应对提交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评中心有权对咨询机构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发现质量不合要求的,有权责成重新审核,咨询机构应当进行重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第十五条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廉政纪律,严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资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咨询机构纪律要求“八不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十六条咨询机构在评审中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问题或产生争议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函向财评中心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由财评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咨询机构不得避开财评中心擅自作出结论。第十七条财评中心对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阻碍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开展行为的评审人员,有权要求咨询机构更换。第十八条咨询机构在接收委托评审任务后,应在选定合同载明时间内出具项目评审初步结论,评审时间自收到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第2日开始计算。特大型项目或特殊情况,非咨询机构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咨询机构应向财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应说明延长时限的理由及期限,经财评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延长。第三章咨询机构考核第十九条财评中心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咨询机构进行考核。日常考核即对单个委托评审项目评分,定期考核每年开展年中和年终两次考核,根据日常考核得分汇总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的定期考核结果。咨询机构最终考核等次经财评中心工作例会审议通过后确认。第二十条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考核结果为“优”;80分≤考核得分<90分,考核结果为“良”;60分≤考核得分<80分,考核结果为“中”;考核得分<60分,考核结果为“差”。财评中心应对考核结果为“差”的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财评中心对咨询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务考核和廉洁纪律考核。(一)工作业务考核。根据咨询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项目考核在每一个单项项目评审结束后考核,主要从工作效能、专业技术力量配置、现场踏勘、评审质量、问题解决能力、评审成果质量及档案管理、评审成果质量跟踪、工作配合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明细详见《资阳市市本级财政评审咨询服务机构考核表》。(二)廉洁纪律考核。咨询机构和评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所列情形的,当期评审项目工作业务考核得0分,资阳市财政局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并将情况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评审项目任务分配第二十二条财评中心向咨询机构分配项目任务时采用直接选定方式确定。第二十三条在第一轮定期考核等次未公布前,项目任务按“不同类别、总额均衡、轮流安排”原则进行分配。第二十四条在定期考核等次公布后,财评中心依据考核结果对咨询机构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项目任务分配进行倾斜。定期考核结果为差的不予安排后续评审项目,且下一年度不予续签框架协议,考核结果为优、良、中的续签下一年度框架协议。第二十五条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如石油、铁路、民航等)、技术难度大、评审时限紧、有重大社会影响、抢险救灾和涉及国家秘密、送审金额大的项目,可在依法采购的工程预算类、工程结算类、信息化类、财务类咨询机构中,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咨询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综合业绩等情况,经财评中心集体研究后,在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内优先选取更符合项目特殊需求的咨询机构。第二十六条同类项目虽送审时间不同,但为确保评审标准统一,经财评中心集体研究后可委托在框架协议内的同一家咨询机构评审。第二十七条为提高工作效率、统一评审标准,对项目送审时间相近,累计送审金额较小,且评审咨询费合计小于5万元的评审项目,经财评中心集体研究后可打包选择同一家咨询机构评审。第二十八条单笔送审金额1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除预算评审外,其它类别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初审基础上进行复审,初审和复审由不同咨询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咨询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资阳市财政局有权终止该项目“选定合同”,并更换咨询机构。第三十条因专业技术等原因,资阳市财政局依法采购的咨询机构均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由财评中心报经市财政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依法确定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为提高效率和避免重复计价或漏算,针对某一项目的评审工作应保持一致性,因特殊原因导致的造价变更评审,原则上可委托在框架协议内的同一家咨询机构评审。第五章咨询机构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为督促咨询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评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咨询机构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实行以下“八不准”。(一)不准接收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供的任何资料,所有评审资料须由财评中心专人负责移交。(二)不准将参审人员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告知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也不准打听参审人员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三)不准私自与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就评审事项发生任何接触,更不准相互串通,出具有损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工程量、工程价款核对必须由财评中心在指定时间和办公地点组织实施。(四)不准参加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安排的各种营利性消费娱乐活动。(五)不准接受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福利品或其它礼品。(六)不准向被评审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收取劳务费、咨询费等任何费用。(七)不准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八)不准泄露知悉有关被评审项目涉及的国家及商业秘密。咨询机构存在以上情形的,资阳市财政局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并将情况移交相关监管部门。被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报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执行期如遇重大政策变化,按新政策修订完善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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