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企业优惠政策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川科农〔2019〕1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园区是代表我市农业科技发展方向,集成现代农业技术、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经营理念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具有科技创新、机制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示范辐射等功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农业科技成果创新与转化基地。第三条园区面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生态改善,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分类指导、示范带动、融合发展”的原则,把园区办成我市农业先进技术成果展示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验区和乡村振兴发展示范区。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和需要,稳步推进县(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园区申报条件(一)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规模较大且集中成片。园区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限,区域相对集中成片。原则上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200亩,示范区不低于500亩,辐射区不低于1000亩。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协调发展。(三)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紧密结合区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突出1—3个主导产业,体现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引导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为区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四)园区创新主体集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县(区)级及以上企业(合作社)2家以上。(五)园区创新平台完善。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县(区)级及以上创新服务平台2个以上。(六)科技基础较好。园区除了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其科技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龙头企业做支撑,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七)组织管理较为完善。园区有健全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通知。(二)企业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局。(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拟公示名单。(四)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拟公示名单后,对拟公示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业”并授牌。第四章申报材料第八条申报材料(一)《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二)独立法人证明材料;(三)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四)其它配套证明材料。第五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园区内产学研机构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等给予引导和支持。第十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园区应通过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第六章评估、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园区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第十二条变更和终止(一)园区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园区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核准。(二)园区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强制中止。(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四)园区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应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第七章相关政策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园区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可享受资阳市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等方面的服务。(一)经认定的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计划项目。(二)经认定的园区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19〕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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