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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资财规〔2021〕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管理“精细化、科学化、绩效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资阳市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及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中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资阳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评审和财政审批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审批,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各种公益性捐赠建设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融资安排等资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和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范围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市财政局直接审批的范围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或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按完成投资口径,下同)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二)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第八条多方出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除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外,按以下原则办理:市、县(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主体(即出资比例较多的一方)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由项目立项审批相应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的项目,其职责分工明确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由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先由市财政局委托资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十条已经市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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