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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评价体系,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的诚信评价。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抽取或采购人通过依法自行选定方式确定,以独立身份参加资阳市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运用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及时的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以财政预算执行年度为周期实行综合评价,并按权限将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平台公示5日。第二章评价对象及内容第五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诚信评价以单个政府采购项目为基础,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互评,并对评价对象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累计,客观反映评价对象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诚信状况。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诚信评价包括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至支付资金)两个阶段,评审专家的诚信评价集中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第七条采购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分别实施评价,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实施评价,供应商由采购人实施评价,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评价,评价内容详见《资阳市政府采购诚信评价指标》(附后)。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方式及程序第九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在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平台在线实施。第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实施阶段的诚信评价,于采购结果公告发布5日后开始评价,60日后系统关闭评价功能。若项目出现异常,相关评价主体可申请延期评价,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政府采购当事人合同管理阶段的诚信评价,于采购结果公告发布1个月后开始评价,项目完成验收3个月后系统关闭评价功能;若项目出现异常,相关评价主体可申请延期评价,延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第十一条在政府采购诚信评价过程中,当被评价对象的单次评价出现预警时,系统启动预警处理机制,提示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待预警处理完成后如实记录评价得分。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综合评分由评价主体的基础评分和财政部门评分组成。基础评分根据相关评价主体的评价情况按评价次数和评价得分取算术平均数。财政部门评分根据评价对象开展诚信评价情况和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情况进行评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评分内容如下:(一)相关评价主体超过强制评分期限不申请延期也不进行评价的,每次扣减诚信评价分值1分,达到五次及以上的,再次扣减诚信评价分值5分;(二)被财政部门发出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扣减诚信评价分值5分;(三)被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每次扣减诚信评价分值10分。第四章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为一般、60-69为较差、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诚信评价结果的查询权限如下:(一)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可以查询采购人的诚信评价结果;(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查询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结果;(三)采购人、供应商可以查询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四)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询所有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结果。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将诚信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及以下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诚信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审核、续聘的参考依据。第十九条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遵照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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