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资阳产业园区

四川资阳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资阳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市级各行政机关、各县(区)司法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执行和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制定了《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资阳市司法局2021年4月24日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共86条,较原来增加22条,具体修改内容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对行政执法工作影响深远。为便于各级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保障新法在我市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有关工作指引如下:一、全面认识新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新法第九条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等六个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五个新的处罚种类。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认识各个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表现,防止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引发行政争议和违法风险。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设定权力。根据新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权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地方性法规除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外,还可以设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除可以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外,还可以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性质、情节和后果,选择设定合适类别的行政处罚。三、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程序。新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监督机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违法行为,但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四、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评估。新法第十五条新增了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发现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按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建议。五、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为。新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形式作了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除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相应技术条件外,还应当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向社会公布。六、依法确定行政处罚管辖机关。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制度作了适当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先立案先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协商后指定”原则,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机关。七、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处理制度。新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要求。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经司法机关移送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八、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新法第二十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如数予以退赔。无需退赔或者退赔之后有剩余的,应当依照新法规定予以没收。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进行计算,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委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计算依据。九、稳妥下放县级行政处罚权。新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条件和程序。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必须符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和镇街承接能力,并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公布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十、加强行政处罚工作协助。新法第二十六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协助程序。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执法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或者拖延。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实施效率。十一、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新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作了适当调整。行政机关要认真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象和情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要按照新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除新法上述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要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十二、依法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新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处罚立案、办案的效率要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三、加大特定领域行政处罚力度。新法第三十六条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领域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有关部门要加大上述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状态、后果等因素明确追责期限,及时予以行政处罚。在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应当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十四、遵循“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新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若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但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并且新规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的,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十五、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新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强化了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义务。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新法规定,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及时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十六、规范设置和使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新法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并加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使用正常。行政机关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十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保密规定。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保密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国家保密法律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存在涉密因素进行研究,发现存在依法应当予以保密情形的,不得公开举行听证。十八、积极收集合法有效处罚证据。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和收集要求。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证据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并经查证属实,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机关采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的,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真实、清晰、完整、准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十九、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新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强化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证件出示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十、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全过程记录。新法第四十七条新增了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机关要按照新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要求,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要积极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十一、实行重大疑难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新法第五十八条新增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且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决定。二十二、规范实施电子送达程序。新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送达制度。行政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当事人不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为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二十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新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笔录效力等作了重要调整。除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外,行政机关拟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以终止听证。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规范实施当场行政处罚行为。新法第五十一条提高了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数额标准,第五十二条严格了有关程序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当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外,还应当载明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有关情况。二十五、规范实施当场收缴罚款行为。新法第六十八条提高了可以当场收繳罚款的数额标准,第七十条严格了当场收缴罚款的票据使用要求。根据新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当场罚款。包括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当场处以罚款(公民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第二种是应当事人请求。由于罚款决定在边远、水上或者交通不便地区作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二十六、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新法第七十二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依法划拨,抵缴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十七、实行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新法第六十七条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方式。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机关除指定银行外,可以申请微信、支付宝等收款二维码或者手机银行收款码等合法电子支付系统收取当事人缴纳的罚款,以方便当事人及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二十八、依法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暂缓执行申请。新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暂缓执行申请制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并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论,或者未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二十九、加大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督力度。新法第七十五条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申诉或者检举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三十、严格遵守新法规定期限。新法第八十五条对法条中的不同期限,明确了工作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与自然日(十五日、九十日)的区分。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期限及其起止时间,积极履行当场收缴罚款上交(二日)、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撤回(三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九十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七日)等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五日)、听证时间地点(七日)和缴纳罚款义务(十五日)。三十一、积极做好新法实施应对准备。新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新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期间,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培训,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更新行政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流程,积极做好新法全面实施。

四川资阳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