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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资医保发〔2023〕12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工作,现就我市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择优纳入、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评估细则和流程,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进销存管理系统完善并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将实现进销存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纳入门诊统筹协议管理。二、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评估通过后,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该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申请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医保绩效考核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除外)。近二年无重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或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本年度受到中止医保协议等处理情形。(二)至少有1名全职执业药师,与该定点零售药店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时间内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三)至少有1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四)足额配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药品经营品种不低于药品目录的50%。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及应急供药服务的能力,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有挂网价的药品,其售价不高于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简称“四川省药械平台”)上同产品的挂网价格。并满足对所售药品电子追溯要求;(五)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连锁店经营面积县城达到60平方米、乡镇达到50平方米,单体店经营面积县城达到80平方米、乡镇达到60平方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六)MIS系统与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对接;(七)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系统。电子台账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八)建立门诊统筹购药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资料;(九)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十)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评估流程(一)申请。自愿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属医保协议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定点零售药店开通职工门诊统筹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2.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花名册(见附件3);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4.药师人员、医保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5.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二)受理。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三)评估。经办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工作(见附件4),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现场评估实行评分制。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下的,自现场评估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请。(四)签约。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五)公布。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后,经办机构对外公布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四、动态管理(一)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统筹服务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开通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实,按要求中止或解除门诊统筹补充协议。(二)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按要求中止或解除门诊统筹补充协议。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职工门诊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保领域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县(区)医保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扩大医药服务供给,积极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释放医保改革红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医保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参与积极性,主动做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参保患者门诊购药。(三)强化监督管理。经办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协议约束效力,加强监督管理,严禁违规违约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科学合理配备药品和确定售价,按规定结算门诊统筹购药费用,持续提升参保人员购药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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