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企业优惠政策

资阳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国资委党委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资国资党委发〔2020〕1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提高企业选人用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参照《四川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及省委、市委选拔任用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集团公司部门正职、副职;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企业班子成员;其他参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的人员。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五)依规依纪、规范管理原则。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任职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协作,廉洁从业。(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五条任职基本资格:(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选拔担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采用内部推选、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企业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全日制硕士可缩短至三年相关工作经历,博士研究生不受上述工作经历要求的限制。(三)采取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担任正职或副职的,一般应当分别具有五年、三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金融等与任职岗位相关的工作经历。其中,采取人才引进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为所属企业发展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对符合《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担任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任正科级(含同层次职级,下同)两年以上,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正科级和副科级累计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当任副科级三年以上,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五)初次担任企业中层正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岁;初次担任企业中层副职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岁。(六)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七)担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八)因工作实际需要,企业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第六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破格提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对于特别优秀,需破格提拔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由企业党组织报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但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为企业改革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等。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企业职工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担任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第八条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第九条选拔任用基本程序(一)内部推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对象;3.组织考察;4.讨论决定和任职。(二)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内部竞聘工作方案;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4.组织考察;5.讨论决定和任职。(三)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市场化选聘(公开招聘)工作方案;2.发布选聘(招聘)公告;3.报名与资格审查;4.综合测试与确定考察对象;5.组织考察;6.讨论决定和任职;7.选聘(招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四)人才引进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人才引进工作方案;2.综合考核与确定考察对象;3.组织考察;4.讨论决定和任职;7.人才引进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五)党内职务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程序办理。第十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三章教育培养第十一条制定培训计划。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企业每年培训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20%,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十二条明确培训内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应紧密结合企业发展需要,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国企改革、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第十三条培训结果运用。企业应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参训情况,并将参训情况作为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拓展培养方式。企业应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实践锻炼,通过参与急难险重任务,选派到重点工程项目或重要岗位任职、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第十五条建立后备人才库。企业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后备人才管理办法,分层分类完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才库,对入库人员实行重点培养,分类储备,动态管理。企业内部提拔新任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应从后备人才队伍中选拔。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合理确定职数。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按1正1副设置,正、副职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公司本部总人数的20%。集团公司根据下属二级企业实际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党组织、经理层、监事会职数;一般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其中,党组织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原则上不超过2名。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三定方案”及所属二级公司领导班子职数设置情况确定后,15日内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第十八条健全选任管理制度。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制度,规范选人用人工作。加强选人用人文书档案管理,做好文书档案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完整,有据可查。集团公司党组织应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所属企业选人用人工作规范进行。第十九条加强轮岗交流。企业应制定轮岗交流制度,加大中层管理人员轮岗交流力度。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纪委书记(纪律检查委员)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企业应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第二十条实行报备制度。建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报备制度。集团公司中层调整前,要书面征求纪检组对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意见;集团公司中层正职调整后,15日内将任免通知和任免审批表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其中,调整集团公司党建、组织人事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二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不含其它出资方股权代表),启动调整前要将调整方案(含拟任人选)书面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第二十一条加强兼职管理。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或控(参)股企业兼职的,需经集团公司审批,兼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且兼职不兼薪、不兼酬。第二十二条严格出国(境)管理。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落实中层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护照要指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专人负责、统一保管。第二十三条严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落实任中审计和强化离任审计,实行离任必审制度。第二十四条严格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具有选人用人权的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年度考核、年终总结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第二十五条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档案转递、集中保管、材料归档、查阅借阅、专项审核等相关制度,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强化日常监管。集团公司党组织应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坚持事前监督、预防为主,定期研判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落实。第二十七条实行目标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工作成效为标尺,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有机结合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目标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推进能上能下。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细化落实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重点解决“能下”问题,推动形成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治企环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辞退)或降职: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考核实绩较差,职工满意度不高的;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辞职或者调出的;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辞退)或降职的。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集团公司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突破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提拔和职数设置的;在企业整合、撤并期间或主要领导已经明确职务即将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一次性调整中层管理人员超过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或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中层管理人员超过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的;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拟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事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书面请示(含职数情况、调整理由、请示事项等)、任免审批表、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的会议纪要等。第三十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十一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建立考评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对其政治素质、工作业绩、能力素质、作风形象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考核。第三十三条明确考评方式。考核评价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要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业绩量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分层分类进行。第三十四条注重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任用、确定薪酬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由集团公司党组织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六章纪律要求第三十五条加强纪律监督。集团公司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应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理有关选人用人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人用人工作有关规定,未严格坚持“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选人用人要求,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第三十九条上级或金融行业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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