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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资阳市医疗保障局资阳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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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政策文号:资卫健发〔2023〕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市级公立医院: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川渝两地三级甲等公立综合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2〕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资阳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资阳市医疗保障局资阳市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资阳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扎实开展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检验质量同质化,助力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就医需求。二、工作目标资阳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实施方式,一期(2023年12月底前)纳入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名单见附件1),健全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及质控标准,二期(2024年12月底前)扩大互认范围,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互认。力争到2025年,依托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智能高效融合、互联互通互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实现互认信息的精准提醒,互认资料的数字化储存、传输及结果调阅。三、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71项(见附件2)。包括临床免疫19项,临床分子生物6项,临床检验23项,临床生化23项。检验互认项目应为参加国家或四川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的项目。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67项(见附件3)。包括X线33项、CT20项、MR14项。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查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验(影像)报告单样式和互认标识。检验(影像)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影像)项目、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成德眉资HR”或“川内HR”或“川渝HR”等检验结果互认标识,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四、互认规则(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接诊时主动提醒患者,提供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供医师参考。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务人员应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进行检查检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三)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确需重复检查检验的,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检查检验的目的及必要性,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7.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五、保障机制(一)医保支撑。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二)内部激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项考核奖励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三)风险保障。建立完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探索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六、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2023年10月底前,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内容、职责分工,细化、量化、硬化工作目标,加强宣传动员、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推动氛围。(二)推进实施。2023年12月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4年12月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5年12月底前,基于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信息支撑系统,实现检验信息互通共享,互认机构间实现检查检验资料的数字化存储、传输、共享。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要优先落实互认工作,确保应认尽认。(三)阶段评估。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和医疗机构应于次年1月前对对上一年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情况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深入挖掘,树立典型,通过典型带动、先试先行、因院制宜,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展示我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开展成效。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及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细化责任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程抓,相关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各医疗机构要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每月按时在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中报送互认项次及节约费用,切实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重视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以“应认尽认”为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合理使用。(二)加强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将检查检验质量纳入科室负责人目标考核,建立互认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检查检验质量和安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市临床检验质控分中心和医学影像质控分中心要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适时对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交叉质控检查,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互认进展情况进行监测,推动提高辖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人次及金额。(三)加强信息建设。各地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业务协同,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检查检验结果逐步扩大互通共享范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医疗机构依托移动端,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线上查询调阅服务。(四)加强内部保障。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奖励制度,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探索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五)加强监督宣传。各地要组织质控组织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医疗机构要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各地要将督查结果与评价考核等工作挂钩,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和规范。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公开,开展多渠道、多维度、持续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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