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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要求”列明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完成2021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工作。报送途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重点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季报、年报;简化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年报。对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提交全年年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应提交当季全季度报告。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请广大排污单位切勿挑战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条例规范落实工作,及时提交执行报告。另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补充完善资料,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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