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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民政局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政策文号:资民发〔2021〕6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资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组织构架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居民小组长、业主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的居民等组成。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社区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不得作为成员候选人。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二、明确工作职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三)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四)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五)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六)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七)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环境和物业管理工作。(八)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落实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积极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2021年底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完成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并填写《资阳市城市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附件)。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设立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设立工作的统计分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可结合年度计划,对重点社区、重点工作项目开展专项工作培训。(三)强化工作指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积极开展探索,积累工作经验,逐步完善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归口部门反映。各地条件成熟的集镇社区可参照执行。已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不再重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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