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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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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发布机构资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公正、便捷、高效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开展的调解工作。第三条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一致选择律师调解的,律师按照本调解规则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第五条当事人已就争议事实提起诉讼的,在法院裁判之前,只要各方当事人书面一致同意选择律师调解且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受理。第六条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惯例、常理,公平公正及时地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第七条各方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后,应当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调解,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二章调解程序第一节调解的启动与受理第八条律师调解工作通过以下方式启动:(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三)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由市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派律师调解员到调解中心值班,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并由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选派律师承办。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需协商一致,向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提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的调解申请书。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调解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同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内容包括: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2.争议事实;3.调解请求;(二)身份证明证、照(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正本份数等于律师调解员的人数,副本份数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调解员。第十二条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受理当事人的律师调解申请或者受理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5日(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律师调解工作室发送的《收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律师调解收费标准预交调解费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第二节律师调解员的选(指)定第十四条律师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2)(3)(4)项条件的限制。第十五条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第十六条在确定律师调解员后,当事人认为调解效果不佳,确有更换调解员正当理由的,可以向调解工作室申请更换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同意更换的,按本规则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第十七条律师调解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第十八条在调解终止后,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第三节调解方式第十九条律师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发现各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律师调解员可以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和及时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调解;(二)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三)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四)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五)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第二十条律师调解应在调解工作室进行。如当事人另有要求,或者律师调解员认为确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工作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一条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调解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律师调解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律师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以及曾参与过调解的其他人员对于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律师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及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工作室应建立完整的电子、纸质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第二十四条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当事人对部分调解事项达成协议的,可就达成协议的部分签署调解协议。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第四节调解终止恢复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一)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三)调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律师调解程序终止的,调解工作室不予退还调解费用。第二十六条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调解室、调解中心可以重新恢复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必要的调解期限。当事人未约定且律师调解员亦未确定调解期限的,律师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起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的,经调解工作室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第二十八条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申请要求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协议效力的,调解工作室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第二十九条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律师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或答辩的依据。第三十一条调解费用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各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各方当事人最终承担的费用应在调解协议中写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载入调解档案。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中“以内”等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司法局(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调解室类型调解工作室(中心)数量(个)调解案件数(件)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数(件)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涉及标的额(万元)获得司法确认的案件数(件)已执行的调解案件数(件)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数量(件)获经费保障数量(万元)建立律师调解名册情况调解工作室(中心)数量(个)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各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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