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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指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指南》的通知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纪委机关、组织部门、社治部门、监委、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为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成都市民政局中共成都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6日成都市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以下简称“三务”公开),强化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依法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城乡社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促进基层权力事项公开透明运行为目标,以规范村(社区)“三务”公开为抓手,完善基层权力监督体系,保障群众根本利益,为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和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提供制度支撑。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村(社区)“三务”公开的全面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在村(社区)“三务”公开工作中把关作用。(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进行公开。公开时涉及村(居)民个人隐私的事项应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三)坚持民主监督。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接受监督,拓宽群众表达意见和参与监督的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坚持标准引领。探索建立统一的村(社区)公开标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动态调整和更新,推进“三务”公开和为民服务有机融合。公开方案要切实可行、真实有效、简洁明了,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三、公开要素(一)公开内容。村(社区)“三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村(社区)党的组织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等规定公开党务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公开村(居)务和财务信息,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2。各区(市)县组织部门要牵头指导镇(街道)党工委细化明确村级党务公开目录,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制定本区(市)县村(居)务公开目录,区(市)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指导镇(街道)细化制定财务公开事项清单,统一制作村(社区)财务公开表。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村(社区)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村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村基本情况、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等。社区居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社区概况、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居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社区事务开展情况,其他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及社区居民广泛关注的事项等。村级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两委”成员报酬发放、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村级集体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社会各界支持农村建设项目、各项专项经费及其使用等事项。社区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应包括: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发放、财务收支、各项专项经费收支、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和决算等事项。(二)公开形式。在指导村(社区)通过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通过成都市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等网络平台公开、通过村(居)民议事会及村(居)民(代表)会公开等三种方式实现“三同步”公开的基础上,可同时根据本村(社区)实际采用电子屏、微信群、公众号、动态二维码、小程序、村级广播、发放明白纸入户等形式进行公开,向村(居)民全面真实广泛公开信息,提升“三务”公开内容的知晓面。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设计规范本辖区内村(社区)固定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的格式、样式(包括材质、版面设计、字体要求等),并指导各村(社区)在显著、醒目的地方规范设立公开栏。村(社区)幅员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立多个公开栏同步进行公开。各区(市)县要完善“三务”公开工作督察机制,每年应集中开展一轮村(居)务公开工作执行情况全覆盖检查,督促村(社区)加强对公开栏的维护,对公开栏“破、旧、锈、乱”、公开栏设置不规范、无公开栏等情况要坚决进行整改。(三)公开程序。村(社区)“三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内容根据本区(市)县组织部门指导镇(街道)确定的党务公开目录,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党组织其他成员集体确定公开内容,制定专人填制公开表并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签后公开。村(居)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内容,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区(市)县公开目录、清单和方案要求,提出村(居)务公开具体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核,并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具体公开方案应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财务公开中涉及集体经济的事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未与村(居)民委员会剥离,其资产及财务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的,其财务公开应按照前述村(居)务公开程序执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已与村(居)委会剥离的,其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事项按照本市及所在区(市)县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后,要注重“三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督促和指导村(社区)及时加以澄清,引导其按规定重新完善后及时公开。(四)公开时限。村(社区)“三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的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的内容随时公开。在一定时期内与党员群众紧密相关的常规性事务,实行定期公开。各区(市)县应统一明确,各村(社区)要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月或上一季度村(居)务自治事项、财务往来收支明细等。时间跨度较长需分期分阶段完成的事务,实行动态公开,应根据进展情况在每阶段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村(社区)党组织及自治组织成员变动、发展党员、资金资产和资源变动等重大及临时性事务、村(社区)小组建制及管辖范围调整等事宜、一定比例以上群众或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事项,实行随时公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村(社区)需按以上底线要求及时按照公开程序将更新的内容进行公开,在每个季度初10日内应统一对上一季度的内容进行一次公开。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五)档案管理。村(社区)对公开内容及相关会议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做到公开栏公开、照相留存、计算机存储、资料存档等内容一致,并按照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2017年第12号令)以及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2015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方便党员、群众查阅。村(居)民要求查阅、复印与村(居)务相关的凭证与资料时,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提供相应便利。四、监督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纪检、组织、社治、监察、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开展“三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街道)要切实督促每个村(社区)按程序、按标准、按时限真实全面进行公开。村(居)委会要指导监督村(居)民小组做好组务公开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和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村(社区)“三务”公开监督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牵头监督村(居)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居)务公开工作;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落实村财务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落实社区财务公开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提出规范村(社区)“三务”公开工作建议,并做好相应领域需要公开内容的指导工作。各区(市)县组织部门要指导镇(街道)党工委规范村(社区)党务公开目录;区(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财务公开事项清单并统一规范村(社区)财务公开表;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社治、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地村(居)务公开目录并落实指导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对“三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间的规范和培训,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直接指导、督察、分级培训责任,提升村(社区)干部依法、主动做好公开工作的意识及能力,确保辖区内各村(社区)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标准、按时限,真实全面进行公开工作。(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纪检监察、组织、社治、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抓好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公开目录、办事流程的落实,固定公开栏的运行等情况。村(社区)“三务”公开作为“两项改革”成效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市级有关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公开的,将按规定进行全市通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落实。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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