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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服务能力


(一)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职责见附件1)。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整合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资源,进一步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镇(街道)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依法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SOS儿童村、设有儿童收养部的社会福利院。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全面加强软硬件建设,高标准打造集“养、治、教、康+社工”于一体的覆盖全市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康复领域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逐步将孤残儿童收留抚养范围拓展到全市行政区域;中国成都SOS儿童村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打造与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特色突出、错位发展的儿童福利机构,着力提升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质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属地实际,有侧重地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或整合资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确保至少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服务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标准化建设。按照《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孤残儿童生活养育规范》《儿童康复治疗规范》《社区儿童服务管理规范》等相关工作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和儿童需求细化完善服务内容,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进一步督促落实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职责见附件2、附件3),结合本地实际,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标、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规范及相关申请、受理、退出等工作流程。


二、强化服务队伍


(一)选优配强基层儿童工作力量。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工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各地可结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工站(室)建设,统筹配备工作人员。


(二)加强基层业务骨干培训。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区(市)县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培训,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儿童主任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结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职责,突出法规政策、家庭走访、强制报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各相关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人员儿童关爱保护相关职能职责的学习培训和实践应用。


(三)加强工作跟踪。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对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和表扬,并纳入有关评先评优推荐范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及时作出调整。


三、夯实监护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对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对监护缺失的儿童,依法及时进行临时监护照料或长期监护,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权益。


(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镇(街道)、村(社区)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巡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家庭监护主责意识,提升家庭监护质量,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干预,深化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宣传普及家庭监护职责、心理健康、安全保护、疾病预防等知识;鼓励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向儿童主任主动报备。


(三)落实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的倾向性、苗头性线索,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四)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区域督导。市级民政部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持续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区域督导工作,为每个区(市)县配备1名专职社工,采取实地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为区(市)县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专业陪伴式支持,全覆盖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能力提升服务,探索建立儿童生存和监护情况评估帮扶机制。


四、推动社会参与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成都市民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科学合理使用上级相关项目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依法依规确定承接主体,重点购买走访核查、家庭监护评估、监护支持、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项目。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社区)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


(二)大力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以推进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有本地特色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孵化平台,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流动儿童较为集中的镇(街道)、村(社区)应着力构建本地流动儿童社区支持网络,注重孵化流动儿童社会组织,积极营造支持关爱流动儿童的社区环境。


(三)积极发动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亲情关爱、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深入镇(街道)、村(社区)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责任。持续组织开展成都儿童保护周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按照全龄友好包容型社会营建工程要求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目标,高质量地推进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及时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履行好牵头责任,加强日常联络协调,督促落实议定事项,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二)实施分类保障。各相关部门应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服务对象数量作为重要依据,加大对服务对象数量较多地区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保障工作;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和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贴,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档给予补助(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发放标准和补助比例见附件4);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享受相关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当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生活补贴,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自行承担。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由政府进行生活兜底保障的儿童申请纳入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范围,并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的《成都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好有关医疗救助政策。


(三)密切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发挥牵头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教育部门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为福利机构内的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读。公安部门及时受理有关报警、求助,依法迅速处警,会同、配合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询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方式将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分工要求,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加大对儿童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系列措施,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帮扶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长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优先安排就业。市妇儿工委办督促区(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共青团组织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依托现行实施的关爱保护项目和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引导家长特别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责;进一步加强“儿童之家”建设,按照“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活动共办”的思路,努力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儿童的前沿阵地和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残联组织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配合做好农村残疾儿童“一人一案”义务教育安置工作,不断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评估和动态跟踪机制,了解工作进度,加强风险防控,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措施。不断加强舆情预警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4.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发放标准和补助比例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成都市委














成都市妇女联合会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 案。


3.负责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附件4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保障范围发放标准和补助比例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享受资金补助:


(一)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病。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重病条件下同)。


2.重残。残疾等级为国家标准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残条件下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实无人抚养且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并于退出保障范围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困境儿童死亡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18周岁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大专、本科阶段就读的,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困境儿童被依法收养的;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父(母)一方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父(母)一方恢复监护资格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困境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困境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困境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转至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二、发放标准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未纳入生活困难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抚养方式分别参照当年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0%发放。


三、补助比例


扣除中央、省补助后市与区(市)县共同承担部分,实行市级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地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市级分担60%,第二档地区(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市级分担30%,第三档地区(成都高新区)市级分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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